事故概况:
2013年12月30日凌晨1时左右,在CFG桩钻孔施工过程中,夜班班组打桩机司机魏海光、现场指挥员赵磊、挖掘机司机苏悦、工人付仕通4人在打完一组CFG桩钻孔后准备移动打桩机向下一个施工地点继续作业。2点20分许,打桩机在移动过程中,遇偏软地面导致内陷,打桩机向右侧发生一定角度的倾斜。为加强支撑和打桩机平衡,赵磊给现场技术员乔文源打电话调钢板垫于打桩机南侧土质较软的部位,以便打桩机移动,乔文源告知现场只有两块钢板,随后,赵磊、付仕通和苏悦驾驶挖掘机将两块钢板托运至打桩机南侧,将第一块钢板垫至桩机右后液压支腿。凌晨3时30分左右,挖掘机向东移动计划将第二块钢板垫至右前液压支腿过程中,由于打桩机重心偏高,内陷后倾倒,砸中正在作业的挖掘机驾驶室。
事故发生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打桩机在移动过程中,遇偏软地面导致内陷,由于打桩机重心偏高,内陷后倾倒,砸中正在作业的挖掘机驾驶室,导致挖掘机司机死亡。
(二)间接原因。
1.建设单位未办理招投标手续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现场无监理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2.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意识淡薄,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对作业现场进行认真安全检查,无日常检查记录、施工日志,未及时发现事故现场安全隐患和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3.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施工单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致使作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不强,对作业环境存在危险性因素认识不足。
4.监管部门监管不严。市建设局虽然多次对廊坊市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北京建工海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下达《停工通知》,并进行了立案查处、罚款到位,但存在着未能切实使违法行为得到立即制止,违法施工未停,客观上形成了依罚代管的情况。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虽然对双力公司下达了《停工通知》,并进行了立案查处,但双力公司始终未停工,对其违法行为制止不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新朝阳广场二期C区工地“12·30”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迟报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1.廊坊市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立即办理新朝阳广场二期C区工程项目建设施工手续,完善相关手续后派驻监理公司进行施工现场监督,切实依法认真履行监理职责,落实监理责任制度,突出安全监理作用。
2.北京建工海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高度重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认真汲取此次安全事故的教训,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检查,立即对施工现场进行停产整顿,严格落实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彻底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3.北京建工海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完善建筑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健全完善各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三项制度”和安全生产承诺等长效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大安全投入,形成安全管理刚性制度,有效推动安全保证体系建设及时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各种安全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
4.北京建工海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一步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工人进场“三级教育”,同时大力加强日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认真开展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使每名施工人员真正了解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相关安全规章制度和工程施工中的各类危险源,全面提升全员安全素质,坚决杜绝各类“三违”现象的发生。
5.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市建设、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施工项目的监管,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督促企业加强作业现场安全工作,防止类似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