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概况:
2013年3月20日13时,唐山市冀东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中心新立庄回收拆解厂东部中段场地承租人王妍安排其雇用的作业人员于海明、王大夫和翟福增拆解、分捡承租区内的报废汽车零部件,于海明在承租区中部负责使用乙炔气割枪(使用的作业气体为氧气和液化石油气)进行切割拆解作业,王大夫在承租区西南侧对拆解的零部件进行分捡,翟福增在承租区东侧对零部件进行归拢整理。16时20分左右,于海明开始切割报废的ZL50装载机轮胎紧固螺栓(报废的ZL50装载机东西停放,车头朝东,已被拆解成多个部分,现场仅剩下底盘大架和前后车轴及车轴两端的轮胎)。16时37分左右,当于海明切割完后车轴北端轮胎第四个紧固螺栓时(后车轴南端轮胎紧固螺栓已切割完毕,每个轮胎共有十个紧固螺栓),因轮毂受热将热量传递至轮胎,使轮胎内空气受热膨胀,导致轮胎突然爆裂,爆裂产生的冲击波致于海明受伤倒地。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立即将于海明送往唐山市工人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于海明于3月24日12时左右死亡。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于海明使用乙炔气割枪切割轮胎紧固螺栓时,因轮毂受热将热量传递至轮胎,使轮胎内空气受热膨胀,导致轮胎突然爆裂,爆裂产生的冲击波将于海明击伤致死,这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唐山市冀东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中心未设置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将承租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有效的纳入本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存在漏洞。
2.唐山市冀东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中心未对承租单位从业人员进行有效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致使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匮乏,安全防范意识不强。
3.唐山市冀东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中心对承租单位从业人员职业资质审核把关不严,致使承租单位从业人员无证上岗。
4.唐山市冀东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中心新立庄回收拆解厂东部中段场地承租人王妍安全意识不高,安全管理不到位,雇用不具备职业资质人员从事报废汽车拆解工作,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唐山市冀东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中心“3·20”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唐山市冀东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中心东部中段场地承租人王妍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从本质上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严防各类事故发生。要强化安全意识,不得雇用不具备相应职业资质的人员进行相关作业。
(二)唐山市冀东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中心要举一反三,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要在全公司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对事故发生区域要全面停产整顿,全面排查和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立即整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坚决不允许作业,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三)唐山市冀东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中心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要加强对承包经营单位的管理,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同时要严把从业人员的职业资质审核关,对不具备职业资质的坚决不允许上岗作业。
(四)唐山市商务局要加强对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所属企业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