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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6日 唐山市俊泽建筑坍塌事故 3死4伤

2015.05.15 18:013751


事故概况:

2014年11月26日19时30分左右,唐山市俊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其承建的唐山市 鼎祥锰业有限公司30万吨锰系合金项目进行1号矿热炉19.3米标高电极孔及布料管孔平台混凝土浇筑作业时,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31.4万元。

事故处理:

事故发生后,唐山市委常委、副市长刘建立率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古冶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立即成立抢险救援领导小组和抢险救援指挥部,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公安、消防、住建、安监、医疗等有关部门全力施救。至2014年11月29日9时42分,“11·26”坍塌事故被困7名人员全部救出,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4人轻伤。

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本工程平台模板支撑体系的搭设违反了《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和《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的相关规定,立杆间距、扫地杆、水平拉杆设置不满足要求,不符合《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6.1.9条关于支撑立柱构造与安装规定的要求,架体内部未设置竖向剪刀撑、水平剪刀撑及之字撑,支撑体系与主体框架未设置拉接,导致架体失稳,是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俊泽建筑公司未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的规定,未编制高大模板(顶板模板支撑高度大于8米)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整个模板支撑体系搭设过程无章可循,作业人员仅凭经验进行搭设,为事故发生埋下了隐患。

2.俊泽建筑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模板支撑体系搭设时未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专项技术、安全交底;搭设完毕后未对支撑体系进行专项检查、验收;该公司项目负责人不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便上岗任职;对施工作业人员资质审查不严,部分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3.俊泽建筑公司安全教育不到位,未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便安排作业人员上岗作业,致使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认识不足,对事故防范及应急措施不了解。

4.古建监理公司安全监理不到位。对俊泽建筑公司未编制高大模板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便组织施工的行为没有及时制止;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完毕后,未对支撑体系进行专项检查、验收;部分现场监理人员无监理资质;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

5.鼎祥锰业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项目施工建设前,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施工许可证等相关备案手续;对总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管理不到位,安全检查走过场,对施工人员违规行为未及时发现和制止。

6.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属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

古冶区卑家店镇党委、政府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不到位,对本辖区内鼎祥锰业公司年产30万吨锰系合金项目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对本辖区内打非治违工作组织不力。

古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古冶区“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鼎祥锰业公司年产30万吨锰系合金项目未办理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备案手续,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便擅自开工的行为没有及时进行查处,安全监管不到位。

事故追查:

(一)建议由公司内部处理人员。

1.田宝,男,唐山市俊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鼎祥锰业项目架子工班长,负责工程平台模板支撑体系搭设。无证上岗,未按《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和《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的相关规定搭设平台模板支撑体系,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唐山市俊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按照本企业职工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其3000元经济处罚,并予以辞退。

2.郑怀柱,男,唐山市俊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鼎祥锰业项目施工队队长,负责施工现场管理工作。安全管理及教育培训不到位,未按规定搭设平台模板支撑体系,对现场作业人员资质审查不严,部分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唐山市俊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按照本企业职工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其20000元经济处罚,并予以辞退。

3.刘生财,男,唐山市俊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鼎祥锰业项目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工作。安全管理及教育培训不到位,对施工人员未按规定搭设平台模板支撑体系的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对现场作业人员资质审查不严,部分人员无证上岗,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0条第1款之规定,建议暂扣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三个月,建议由唐山市俊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按照本企业职工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其10000元经济处罚。

4.彭连洪,男,唐山市俊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鼎祥锰业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全面工作。不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便上岗任职;安全管理、教育培训不到位,未编制高大模板专项施工方案;平台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完毕后未进行专项检查、验收;对现场作业人员资质审查不严,部分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唐山市俊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按照本企业职工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其15000元经济处罚。

5.申兴财,男,唐山市俊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总工程师,负责工程项目技术管理工作。技术管理不到位,未编制高大模板专项施工方案;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技术、安全交底;平台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完毕后未进行专项检查、验收,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唐山市俊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按照本企业职工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其20000元经济处罚。

6.甄树江,男,唐山古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鼎祥锰业项目监理员(不具备监理资质),负责施工现场监理工作。无证上岗,安全监理不到位,对施工单位未编制高大模板专项施工方案便擅自搭设平台模板支撑体系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搭设完毕后未进行专项检查、验收,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唐山古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按照本企业职工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其1000元经济处罚。

7.薛树喜,男,唐山古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鼎祥锰业项目监理工程师,负责施工现场监理工作。安全监理不到位,对施工单位未编制高大模板专项施工方案便擅自搭设平台模板支撑体系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搭设完毕后未进行专项检查、验收,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0条第1款之规定,建议暂扣其《监理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三个月,建议由唐山古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按照本企业职工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其2000元经济处罚。

8.洪鹤源,男,唐山古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副经理,负责工程质量及安全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检查督促本公司对鼎祥锰业项目的监理工作,安排不具备监理资格的人员进行施工监理,对施工单位未编制高大模板专项施工方案便擅自搭设平台模板支撑体系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0条第1款之规定,建议暂扣其《监理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三个月,建议由唐山古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按照本企业职工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其4000元经济处罚。

9.高金平,男,唐山市鼎祥锰业有限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安全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唐山市鼎祥锰业有限公司按照本企业职工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其2000元经济处罚。

10.王建军,男,唐山市鼎祥锰业有限公司综合部部长兼安全科科长,负责工程项目安全检查工作。安全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唐山市鼎祥锰业有限公司按照本企业职工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其2000元经济处罚。

11.陈乾业,唐山市鼎祥锰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负责工程项目全面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唐山市鼎祥锰业有限公司按照本企业职工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其1000元经济处罚。

12.刘炳文,男,唐山市鼎祥锰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唐山市鼎祥锰业有限公司按照本企业职工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其2000元经济处罚。

(二)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人员。

13.张福军,男,古冶区卑家店镇人民政府安监站副站长,负责辖区内工矿商贸等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4.张志刚,男,古冶区卑家店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安委会副主任兼安监站站长,负责该镇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辖区内工矿商贸等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5.郑希金,男,古冶区卑家店镇人民政府镇长兼安委会主任,负责镇政府及安委会全面工作。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16.李树新,男,古冶区卑家店镇党委书记,负责镇全面工作。履行党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7.王晓冬,男,古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监督管理站站长,负责房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唐山市鼎祥锰业有限公司30万吨锰系合金项目一期工程施工安全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8.商旭臣,男,古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任科员,负责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9.李志刚,男,古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负责局全面工作。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本单位相关人员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三)建议给予其他处理人员。

20.崔自双,男,古冶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分管区住建、国土、城管等工作,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四)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21.刘宝松,男,唐山市俊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0条第1款之规定,建议暂扣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三个月,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8条第2项之规定,建议由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计2.4万元。

22.侯金利,男,唐山古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检查督促本公司对鼎祥锰业项目的监理工作,安排不具备监理资格的人员进行施工监理,对施工单位未编制高大模板专项施工方案便擅自搭设平台模板支撑体系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8条第2项之规定,建议由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计1.44万元。

对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建议由唐山市俊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古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唐山市鼎祥锰业有限公司、古冶区卑家店镇、古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古冶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报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唐山市俊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管理及教育培训不到位,员工安全意识淡薄,无证上岗,违规作业;未对施工现场实施有效的安全管控,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0条第1款之规定,建议暂扣唐山市俊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三个月,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第2项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15条第1项之规定,建议由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唐山市俊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9万元经济处罚。

2.唐山古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安排不具备监理资格的人员进行施工监理,对施工单位未编制高大模板专项施工方案便擅自搭设平台模板支撑体系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搭设完毕后未进行专项检查、验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0条第1款之规定,建议暂扣唐山古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三个月,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第2项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15条第1项之规定,建议由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唐山古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20万元经济处罚。

3.建议责成古冶区卑家店镇人民政府向古冶区人民政府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并报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4.建议责成古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古冶区人民政府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并报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5.建议责成古冶区人民政府向唐山市人民政府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并报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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