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摩托车驾驶人驾驶技术不熟练、交通安全意识不强以及管理不到位等种种原因,当前摩托车交通安全事故呈不断上升趋势。那么,摩托车交通事故有哪些?处理方法又是什么呢?
秋季到来,摩托车使用率明显提高,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发生率也随之增多,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摩托车管理及摩托车交通事故预防已成为当前交通管理中的突出问题。而佰佰安全网今天就来给大家普及下常见的摩托车交通事故与处理方法相关的交通事故处理小知识。
摩托车出交通事几大原因
(一)安全性能差,是摩托车伤亡事故多发的根本原因。摩托车构造简单,稳定性差,速度快,且驾乘人员无必要和牢固的安全防护保障措施,极易引发伤亡事故。如超载、超速行驶遇到转弯、刮擦、紧急刹车就会导致车辆失去控制而翻倒,从而酿成伤亡交通事故。
(二)驾驶人安全意识差,成为引发摩托车事故的祸首。特别在农村地区,一些车主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较差。他们不仅不能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反而认为,自己摩托车只在农村道路行驶,不出远门,不跑运输,不做生意,不上公路不进城,交警查不了(另一方面,许多村民也是为了省下一笔上牌的费用),没必要到公安机关车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车子买回后就上路行驶。还有许多摩托车车主没有把摩托车真正当作机动车看待,对他们来说就好比自行车,只要车子一到手,在没有取得驾驶执照就骑车上路,边骑边学。因此无牌无证摩托车和无证驾驶摩托车问题在农村普遍存在。由于这些驾驶员缺乏交通法规知识,没有熟练掌握驾驶操作技术,可是在骑车上路后,不管在人群密集的街道还是车辆拥挤的公路,一味追求快速,横冲直撞、突然转弯等情况时有发生,随时都会引发交通事故。
(三)驾乘人员不戴安全头盔,加大了事故伤亡率。特别在春夏季节这种现象较为普遍,因为他们没有意识到安全头盔对自身安全保护的重要性,有的是嫌戴着头盔不方便、不舒服,有的是“为交警准备头盔”。发现有交警在路面纠违时就戴上,没有交警了,便反头盔拿下来,将安全头盔作为一种摆设。此时如果摩托车在快速行驶时一旦与车辆或其他物体发生冲撞,驾乘人员的头部便将受到很大的伤害,造成驾乘摩托车人员伤亡率提高。
(四)安全管理不到位,放宽了摩托车道路交通违法空间。一是交警部门主观上存在“抓大放小”的观念。在路面执法管理中,一般只侧重于小型以上汽车特别是客运车、货车、危化品车等重点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轻视或忽视了摩托车安全管理。二是在管理模式上,呈现一阵紧、一阵松,没有形成严格的长效管理机制,给摩托车及其驾驶员交通违法提供了可乘之机。三是客观上摩托车具有分布面广、点多线长的特点,且大多集中在农村。而一线有限的警力难以对摩托车实施全方面的有效管理,并造成摩托车上牌上证和年检率较低。四是管理方式方法被动。由于执法观念的转变和公安交巡警部门的有关执法规定,且民警在追堵摩托车时,又确实极易造成危险和事故,所以交警在路面一般情况下不追堵违法摩托车。造成一些交通法规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淡薄的摩托车驾乘人员,在日常逃避交巡警检查、强行冲卡,甚至发生聚众闹事和暴力袭警。给交警路面执法带来了困难,同时导致在路面不能有效打击和治理摩托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摩托车交通事故处理方法
1、如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填写包含交通事故的时 间、地点、当事人姓名、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摩托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情形、赔偿责任人等的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共同签名后立即撤离现场,协商赔 偿数额和赔偿方式。
当事人均办理摩托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根据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摩托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五)车辆不能自行移动的;
(六)碰撞建筑、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列交通事故可以采用简易程序处理: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不即行撤离现场或者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
(二)受伤人员认为伤情轻微,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但对赔偿有争议的。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2、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不撤离现场的,交通警察应当记录交通事故时间、地点、当事 人姓名、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摩托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由当事人签名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 制撤离。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
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后,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报警的,应当向交通警察提供有各方当事人签名的协议书或者交通事故相关文字记录材料。交通警察予以 记录,由当事人签名,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交通警察在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交通警察因现场变动,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
(二)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四)当事人拒绝在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及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摩托车安全驾驶常识
一、摩托车驾驶员的着装
1.由于摩托车具有驾驶操作部位非封闭性的特点,因此驾驶摩托车应根据此特点进行必要的防护着装。
2.两轮摩托车驾驶员与乘座人员都应佩带安全头盔与护目镜。太阳下最好戴茶色或蓝色的护目镜,防止强光对眼睛的刺激产生眩目。但在夜间行驶时,护目镜以白色为宜,因为白色护目镜透视度好,又能防止被小虫、沙尘迷眼。
3.驾驶摩托车时,驾驶员上身应以穿颜色醒目、目标明显的衣服为宜,不宜穿袖口过于肥大的衣服,以防止袖口随风风扬影响操作。
4.夜间驾驶摩托车时.最好穿具有反光性的衣服,佩带具有反光性的头盔.所穿衣服不要裸露皮肤。
5.驾驶摩托车不能穿拖鞋,防止操作时发生滑脱现象。
6.为防止手出汗,驾驶摩托车时最好戴棉线手套或单皮手套。
二、摩托车的安全行驶速度
1.我国交通法规规定:两轮摩托车在城市道路上的最高行驶速度为50km/h,在公路上的最高行驶速度为60km/h;轻便摩托车最高行驶速度为30km/h;
2.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最高行驶速度不准超过20km/h:
通过胡同(里巷)、铁路道口、急弯路、窄桥、隧道时;
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遇风、雨、雪、雾天气,能见度在30m以内时;
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喇叭、刮水器发生故障时;
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穿过人员密集区域或交叉路口等;
对前方道路判断不明。
三、摩托车安全行驶要点
保持良好心情和心理素质,集中精力驾车,不开呕气车和“好汉”车;
严禁酒后驾驶和无证驾驶,驾驶摩托前一定要戴好安全头盔,开车时不能接听电话;
尽可能保持匀速、靠右行驶,减少急加速和突然停车,预防突发事件;
遇交叉路口一定要换档减速慢行,确保安全后通过;
遇弯路时一定要减速慢行,防止侧滑(此时禁止使用前刹车,否则车辆容易失控飞出);
超车时一定要开转向灯,确保安全下超车,不要紧贴被超越车辆,不准从右侧超车,这种驾驶方法相当危险,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雨雪天气时,地面摩擦阻力小,制动距离相对拖长,一定要减速慢行,制动操作要柔和,避免抱死摔车;夜晚行车因可视距离短,一定要减速慢行,并打开夜间行车灯,引起行人和车辆的注意;
从上述内容可知,摩托车交通肇事案件严重威协着我们的的生命安全,希望广大摩托车的车主可以提高安全意识,在日常生活中做到守规,守法,安全出行,永远是第一。
( 责任编辑: 陈淼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