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上午,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黄某河、蔡某其、马某平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并当庭宣判。该案是湘潭市首例食药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河在湘潭县茶恩寺镇农贸市场经营各类肉类食品,被告人马某平、蔡某其分别在湘潭县中路铺镇农贸市场经营各类肉类食品。三名被告人明知冯某喜、文某忠(两人另案处理)销售的狗系使用毒镖射杀而死,仍予以收购(三名被告人各收购死狗7条),并进行屠宰加工后销售给附近居民。
2018年2月6日,湘潭县公安局民警分别从三名被告人处查获部分尚未销售的死狗、狗头。经鉴定:从三名被告人处查获的死狗、狗头中分别检出了氰根离子成分。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氰化根的学名为氰基或氰根离子,氰化物为含有氰基的化合物,是常用的化工原料,常见的有氰化钠、氰化钾等,氰化物是一种剧毒物,少量氰化物就能致人死亡,而且中毒非常迅速,进入人体后它能使中枢神经系统瘫痪,使呼吸酶及血液中血红蛋白中毒,引起呼吸困难,全身细胞会因缺氧窒息而使机体死亡。用含有氰化物的毒镖射杀动物,毒液会侵入动物的肝脏,肉体内也会有药物残留,食用含有氰化物的食物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三被告人明知他人使用毒镖射死的狗属于有毒、有害食品,为追求较高的非法利润,仍以低价予以收购,并进行加工、销售给当地居民食用,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黄某河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蔡某其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马某平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对于被告人黄某河、蔡某其已主动上交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支持公益诉讼机关对三被告人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三被告人已自愿当庭委托县、市两级新闻媒体代为公开道歉。)
公开道歉
今天我因法律意识淡薄,为私利把有毒有害食品销售出去,损害了大家的身体健康。在此,我诚恳地向社会公众致以歉意。同时,以我自身的经验(教训)告诫潜在的违法行为,食品安全无小事,一定要遵纪守法,做良心食品,放心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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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慕丹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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