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是指由房屋征收部门,通常是政府城建部门在摸底立项的基础上,对居民百姓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回收。
房屋征收决定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收被征收人房屋的重要法律文书。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一般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布,以此使被征收人在正常情况下了解自己成为拆迁当事人、了解自己在此过程中拥有的权利义务。另外,征收公告中还应当包括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征收房屋有哪些前提条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指出制定条例的目的之一是维护公共利益。目前我国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重要阶段,工业化、城镇化是经济社会发展、国家现代化的必然趋势。无论是公共利益的界定,还是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开展,都必须考虑我国的国情,切实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1、确定征收范围,禁止建设和停办各类手续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2、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3、修改和听证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4、补偿资金验收
1、资源要素得不到保障,项目启动、推进困难,安置房建设滞后于征收工作需要。
一是建设进度滞后。拆迁计划量大、时间紧,而安置房建设则由于建设用地、资金等要素到位滞后,由此影响拆迁项目的推进和计划的如期完成。
二是区位不合理。许多安置房区位差,远离市中心,生活成本激增,群众不满意。
三是户型设计不合理。没有统一的户型规格,中小户型缺少,各类安置户型面积跳档过大,使被征收人难以在政策和经济承受能力范围内选择。
四是建设机制不完善。首先非住宅安置房和安置土地缺乏。许多项目无法预先安排好安置土地及商业安置房,尤其是小面积安置土地落实难度更大,操作中一般通过货币补偿方式解决,
2、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被征收人的选择权,也不利于企业自身的生存和发展。
(一)前期调查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决定前,对未登记建筑组织调查、认定和处理,但现实操作中,前期调查难度大。其原因有:一是产权登记与实际不符的问题。由于历史原因,老城区,原郊区、及改制单位的房屋普遍存在发证机关复杂,土地性质不清,产权登记不规范的问题。二是航拍图存在三年空挡的问题。三是部分被征收人对前期调查采取非暴力不合作手段,不配合调查或拒不提供相关资料,使认定处理工作存在障碍,致使征收部门虽然尽了最大努力进行调查,仍有部分未登记建筑无法在征收决定前进行认定。但被征收人在之后的行政诉讼过程中,又出示相关证明材料,使征收部门陷入被动。
(二)单位征收协调难。
国有土地上征收项目涉及有省属企业、市属企业、有改制企业也有未改制企业;被征收房屋属性有企业房改房,也有自管公房等,加之单位遗留问题复杂、被征收人期望过高等原因,导致各种利益诉求在征收过程中集中引发。一方面,一些被征企业或被征单位职工寄望于通过征收,一并解决企业改制、社保医保、福利分房等遗留问题,诉求普遍偏高。另一方面,相比私房征收,单位征收周期长、推进慢、司法强拆执行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