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停车场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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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停车场丢失相关知识

佰佰安全网小编认为车辆在停车场丢失(不可抗力原因除外),应该由停车场承担责任。

停车场与车主的关系是一种典型的保管合同关系,按照民法理论,作为保管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保管人拥有三项权利:

第一,它有权要求寄存人支付保管费。

第二,它拥有因不可抗力造成保管物的损毁、灭失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的权利(但必须提供证据)。

第三,因寄存物本身性质或暇疵而造成保管人的财产损失时。

停车场汽车丢失我们有权要求寄存人赔偿。保管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负有三项义务:

第一,妥善保管寄存物的义务。如果因保管人的过错造成寄存物毁损、灭失,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在保管合同期满时,有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在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或保管物受到意外毁损灭失时,有义务迅速通知寄存人。而作为保管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寄存人,其权利义务恰恰与保管人的义务和权利相对应。

保管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保管义务的下列情形,应承担赔偿责任:

1.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定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转移保管责任,改变保管地点所造成的保管物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保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该法三百七十二条规定,保管人违反前款定的,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车子被盗后车主得到赔付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需购买盗抢险;

2.需满足盗抢险的条款;

3.需证明车主是没有责任的。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以注意以下几点以备维权:

这个就需要看是收费停车场还是免费停车场,收费停车场的保管责任大于免费停车场。一般来说免费停车场只要尽到必要的管理责任,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你的车辆是在收费的场所遗失的,那么你可以向停车场寻求赔偿,无论如何,这样的场所是一定负有保管不利的责任。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地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

保管合同的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一、违约责任

1.《合同法》 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并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首先就是界定停车场与机动车车主之间的法律关系,然后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停车场对机动车丢失应负有赔偿责任以及负有怎样的责任。

一般来说,停车场和机动车车主之间主要涉及保管合同法律关系、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消费合同附随义务关系、安保义务关系等等。那么在这类纠纷中如何区分停车场和机动车车主之间的法律关系呢?

一、保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失的,保管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停车场和车主来说,车辆保管合同的建立首先要有双方当事人关于保管车辆的合意。该合意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使默示的,在平时的生活中这种合意大多是默示的,默示的合意必须具有充足的客观事实予以支持,如车主将车辆交付停车场实际占有或控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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