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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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赔偿相关知识

职业病患者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其他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病患者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业病患者在专业鉴定机构进行职业病鉴定,诊断为职业病的,单位应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或患者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到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业病患者再根据鉴定的工伤等级(鉴定标准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向工伤保险部门申请赔偿,如果单位没有给你办理工伤保险的,则向单位请求赔偿。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职业病病人的诊断、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职业病病人的诊断、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还享有以下待遇:

1、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职业病患者需要在专业鉴定机构进行职业病鉴定,诊断为职业病的,单位应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或患者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到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再根据鉴定的工伤等级(鉴定标准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向工伤保险部门申请赔偿,如果单位没有给患者办理工伤保险的,则向单位请求赔偿。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当地劳动部门领取);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书(包括门诊病历、急诊病历、住院病历的复印件);劳动保障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书》,并通知单位和职工或亲属。职工凭《工伤认定书》可以申请工伤伤残鉴定和享受工伤待遇。

职业病申请赔偿流程:

职业病患者应当先向当地劳动部门的职业病防治部门进行职业病鉴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患者本人或者其亲属、工会组织在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再根据鉴定的工伤等级(鉴定标准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向工伤保险部门申请赔偿,如果单位没有给患者办理工伤保险的,则向单位请求赔偿。

职业病病人享有以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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