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伤人

首页 > 安全知识百科 > 社区安全 > 内容

高空坠物伤人相关知识

小区施工高空坠物伤人如何赔偿可以通过下面真实案例来对其详细的讲解下。

因施工加建楼房时不慎坠落建筑木材,砸伤附近汽配店正在安装汽车配件的一名男子,导致其受伤住院。近日,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判决房主与汽配店主赔偿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114066.06元。

被告李国胜在峡江县水边镇105国道边上有一幢三层的楼房,该楼房的第一层为两间店面,李国胜将这两间店面租赁给了被告刘素梅、陈万宝夫妻经营峡江县荣发汽车配件中心。2013年,李国胜在该楼房上加建楼层,即该楼房的第四层。在加建过程中,李国胜未采取安装防护网等安全防护措施。

2013年9月8日下午,当时太阳较大且没有风,原告吴军到刘素梅、陈万宝的汽配店去购买、安装农用车的反光镜及架子,因李国胜的楼房正在建第四层,吴军遂将农用车停在105国道旁的非机动车道上,离刘素梅、陈万宝的店面较远。

建筑施工地高空坠物建筑方有责任,下面一起来详细的了解下。

理论上认为,整个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对自身周边环境的安全义务,这一点与人们有共同维护社会善良风俗义务是相似的。此种观点认为,坠物致人损害应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责。这种观点显然采取了过错推定原则,即由行为人举证证明自己对受害事实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民法上的不利后果。上述观点,实质上触及了法律价值的冲突问题。法律包含了安全、秩序和正义等价值。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中存在着两方不同的价值取向,如果主张唯一的行为主体承担责任,那么就是倾向于正义价值,忽视了秩序价值与安全价值;如果主张凡是可能行为人都要承担责任,那么就是强调了安全价值与秩序价值,回避了正义价值。

高空坠物的危险性和物体的重量和所处的高度有很大关系,物体越重危害越大,物体所处的高度越高,危害越大;轻者可以致被砸中的人伤残,重者可以致他当场死亡,甚至可已致多人伤亡。所以居住高层的人未了他人的生命安全千万不要往下抛物体。

高空坠物危险区域:居民的门窗边沿螺丝和窗框是否出现松动脱落、外窗玻璃是否变形,破裂或发生松动、查阳台,天面等悬挂物是否松动、阳台种植植物,花盆等是否有坠落风险、外墙渗水情况。

行人如何防范高空坠物:

1、警惕高架的广告牌。由于大风或自然松动,容易导致广告牌瞬间倒塌坠落。

2、注意居民楼房坠物。阳台上的花盆等摆放物会由于主人浇花操作不当或大风而引起坠落。

3、一般经常坠物的路段常贴有警示牌等标志,注意查看绕行。

小编要告诉大家大风导致的高空坠物伤人是属于意外事件,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高空坠物致损的赔偿应当分两种情况区别对待。一种是能够确定具体致害人的,应当由致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此时,致害人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也就是说致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大风的情况下,是需要去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的。

所以大家要知道大风导致小区高空坠物受伤是需要到保险公司索赔,是在哪家公司投的高空坠物保险就是去哪一家保险公司索赔,还要带好受伤的证明材料,医院检查结果。

小编还要提醒大家,高空坠物纠纷往往涉及多个责任主体,建筑物所有者、管理者和使用者在尽量排除安全隐患的同时,应当尽到必要的风险提示义务,司法实践中,此举往往可以减轻建筑物权利人承担责任的比例。与此同时,市民对高空坠物的风险也负有与自身认知能力相符的注意义务,在有危险警示、特殊天气等情况下,注意义务标准也会相应提高,因此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

具体视情况而定,若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便要负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明确高空抛物责任分担。一直以来高空抛物行为倍受关注,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制约,此类事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而且处理此类事件的结果也不同。

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决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相关的法规。其中,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根据这一法规,同一楼内的邻居向外面高空抛物砸到了行人或车辆,如果查不出来究竟是哪一个人造成的这个损害,为了保护受害人,就只能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居民共同承担补偿责任。这条规定一方面保护了受害者的权利,一方面可也使无辜者受到了牵连。但如果判定住户均无责任,那么数万元的医疗费、伤残补助费都全部落在了受害人身上,他的肉体、精神和经济上都受到极大伤害。如果追究这些住户的责任,每人负担的是几千元。换句话说,用小的不公平避免大的不公平,这应是侵权责任法规定这条的立法本意。

相关词条

推荐分类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