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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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事故相关知识

校车事故频发原因如下;

1、校车原因,很多学校为了降低成本,通常采取购买价格便宜的二手车。并且对校车的安全运行重视不够,只愿意将有限的资本投入到可以提高教学质量的教师及教学设施上,而部分企业更着重内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学生接送车由于多为短途行驶,且时间、路线较为固定,易使管理者产生麻痹大意的思想,忽视了对车辆维护的资金投入。且多数校车车体不达标,也没有营运资格。从而使事故的发生存在隐患。

2、驾驶人原因,校车驾驶人员所带的车辆就不是那么规范,驾驶人员的素质特别是责任心、驾驶技术就不能够完全保证,驾驶人员本身素质差,包括安全意识、遵守交通法规自觉性不足,片面追求个人利益思想较重,缺乏对孩子生命负责思想,因而在一般情况下只顾尽快完成接送任务等。

校车事故现场应急处理,一旦发生校车交通事故,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1、组织学生换乘车辆时,要看清周围交通、车辆行驶情况,设立警示标牌,避免发生新的交通事故。如有受伤者,要尽快及时送市级以上医院救治并报警。

2、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通知受伤人员的监护人或其家属,并做好受伤人员监护人或其家属安抚工作,控制事态,确保学校教育教学正常秩序。

3、对一般事故以上等级的,或因校车事故产生或者衍生其它突发公共事件,目前采取的应急救援能力不足以控制事态的,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要立即同时向区校车办和区政府报告,争取支援。

4、校车事故发生要及时通知家长。

怎样预防校车安全事故?小编总结如下;

一、每次车辆出发前,驾驶员需全面检查车辆状况正常后方可出发。校车定时参加年检和交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驾驶员需带齐所有证照,保证良好的身体状况,不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

二、校车司机必须持证上岗,具有一定驾驶经验,并且工作认真负责、细心稳重、热爱幼儿。严禁非专职司机开校车。

三、要经常对司机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其安全行车意识,做到安全行驶、文明礼让,不超速、不抢道,不开斗气车,确保幼儿安全。

四、提醒校车司机必须在幼儿上车坐稳后,跟车老师示意可以开车后,方可启动车辆前行六、校车在接送幼儿途中如遇到交通事故,随车工作人员应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积极配合交通部门进行事故处理。园领导要及时将事故情况报所在区域教育主管部门。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校车事故责任划分规定如下;

1、校车所有人要负责车辆的定期检查、保养,如因车辆安全性能而造成安全事故,车辆所有人负有直接责任。

2、驾驶员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如因违章驾驶造成事故,驾驶人负直接责任,依法追究其责任。

3、驾驶员不听规劝,违章驾驶,虽未造成事故,车辆所属单位也要追究其责任,予以批评、扣发工资、开除等处分。

4、随车照管人员要忠于职守,对于因责任心不强或玩忽职守造成安全事故要负有直接责任。

5、学校政教处、安全办要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规范学生乘车秩序,对因教育不力造成的安全事故,要追究其连带责任。

事实上,包括现行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等在内的法律法规,对于校车事故的赔偿标准,乃至如何认定赔偿责任主体,都缺乏足够明晰的原则性规定,如此出现的“地方标准”存在较大差距,并不意外。

孩子在法律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乘坐校车过程中受到伤害,学校承担的过错推定责任。学校只有证明自己尽到了保护、管理职责,才能对学生在受到的伤害免责。通俗的讲,学校在学生伤害发生后将成为第一责任人,除非其有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的职责,即法律首先推定学生伤害发生后,学校是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责任。另外肇事车辆和司机也要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划分承担赔偿责任。

小编调查发现,目前所曝光的校车事故,绝大多数都是由地方政府出面,主动“赔偿”。按理说,政府一般非此类事件的直接责任主体,那么,完全拿财政的钱来予以赔偿,只能被视为是一种垫资。但这类事件的官方说明中,几乎都是用了“赔偿”一词,且赔偿协议也是由遇难者家属与政府双方签订。作为突发性的公共事件,政府主动出面,及时化解遇难者家属的索赔难等后续问题,值得肯定。但是,如果事件善后赔偿一味由政府“包揽”,那么政府就不得不面临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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