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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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生产安全相关知识

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港口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企业法人负责制,本单位相关负责人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港口生产要服从港口安全的需要,实现港口安全生产。

第二条、港口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是港口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本单位负责人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港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港口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港口作业安全保护计划,实施港口安全生产检查和管理,协助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港口生产安全事故等工作。

第三条、港口作业部门必须成立港口安全生产小组,负责的港口从业人员进行港口安全生产教育,制订港口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港口安全操作规程。实施港口安全生产检查,贯彻执行港口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港口生产安全。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符合《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港口经营许可条件。

第二条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取得经营资质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方案。

第三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上载明的危险货物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港口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新进港员工必须接受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必须自觉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的违章行为。

3、凡进入装卸生产现场,包括库场、堆场建筑施工现场,或在2米以上高处,或可能有物体堕落的地方作业,特别是进入码头前沿,必须正确戴好安全帽。

4、进入生产岗位,必须根据货种规定和工种要求穿戴好各种防护用品,不准赤膊、赤脚、穿背心和拖鞋、中高跟鞋及裙子或撑伞进入生产现场工作。

5、船未靠妥码头不准上下船,上下船舶或船舱必须走专用舷梯、合格绳梯或跳板,绳梯载人最多不超过2人,上下绳梯必须有专人监护,防止被外档船夹伤,不准攀爬跨越大轮船舷,上、下舷梯必须按顺序先上后下。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一、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保证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完好、畅通。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核定的功能使用和维护港口经营设施、设备,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第二、港口经营人变更或者改造码头、堆场、仓库、储罐和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固定经营设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相应手续。依照有关规定无需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从事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的经营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旅客运输的安全、快捷、便利,保证旅客基本生活用品的供应,保持良好的候船条件和环境。

第四、港口经营人应当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港口作业。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征用港口设施,港口经营人应当服从指挥。港口经营人因此而产生费用或者遭受损失的,下达征用任务的机关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一、火灾预防

1、未经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港区内搭建临时工棚和易燃建筑。

2、港口装卸、储存、运输、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交通部《港口危险货物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

3、港区内的生产、生活用电设备,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严禁违章用电。

4、进入港区仓库、货场、危险品作业现场的机动车辆,必须配戴火星消除装置和灭火器材。

5、进入港口装卸作业区或仓库、货场、油区、油库以及登轮作业的人员,严禁携带火种。

6、港区内严禁燃放焰火、鞭炮、严禁在禁烟场所吸烟。

7、对消防安全措施不落实,有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危险的明火作业,港口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应责令其停止作业。

码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健康及公司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3)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4)任何部门和员工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上级领导或安全环保科和有关部门报告。安环科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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