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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2018.10.20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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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43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建设领域的开发(建设)行为及劳动用工行为

(一)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积极筹措资金,对于资金不到位的,不予办理立项审批手续。

(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三)用人单位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要依法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四)严格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

1.用人单位要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阜新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规定。

2.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3.用人单位应将工资直接发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要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二、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一)开发(建设)单位和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开发(建设)单位应按工程总面积X 30元/m2的标准缴纳工资保证金。

2.工程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要按工程总面积X20元/m2的标准缴纳工资保证金。

3.劳务分包企业应按总人工费的20%(最低不得少于2万元)缴纳工资保证金。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劳动保障监察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开发(建设)单位和用人单位统一到市政府行政服务管理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窗口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收据。

(四)工资保证金用于支付因拖欠工程款或人工费所造成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用于支付无故拖欠、克扣的农民工工资。

(五)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核实,由开发(建设)单位和用人单位出具相关手续,可从工资保证金中直接支付;经使用后的工资保证金,责任单位要在1个月内,按规定及时补足缺失的金额。

(六)开发(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致使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七)工程竣工后,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核查或处理后,将全部或剩余工资保证金的本息一次性返还。

三、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

(一)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对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建设、房产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等群团组织要与劳动保障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对开发(建设)单位和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三)工程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要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

(四)用人单位如果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要按月如实向用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工资支付和拖欠情况。

(五)用人单位在接受检查时要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需的资料和证明。

(六)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或投诉。

1.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

2.未按约定支付工资,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3.支付工资低于阜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

4.延时劳动,并且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5.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

6.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四、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一)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大日常巡视检查和受理农民工举报投诉工作力度,完善举报投诉制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查处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和举报投诉案件。

(二)对不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和解决拖欠工程款、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力的,建设、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同时,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对其今后在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

(三)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查处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四)加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受理工作。对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因工伤、患病期间工资待遇的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部分裁决;用人单位不执行部分裁决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积极支持各级工会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开展工会活动,最大限度地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提供组织保障;各级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组织要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社会保障和职业安全卫生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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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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