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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关于在全市建设领域进一步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2019.10.24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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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关于在全市建设领域进一步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无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阜政办发[2006]29号)精神,现就在全市建设领域进一步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阜新市境内建设和施工的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都必须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二、凡是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承建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应持市建委核定的《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统一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窗口领取《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通知单》,并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市政府指定的劳动保障监察专户银行,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根据保证金的到户情况,及时通知缴款单位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窗口领取《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书》。

三、市建委查验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证明书》或有资格的担保单位出具的保函后,即给办理和发放施工许可证,凡是不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暂不予以办理和发放施工许可证。

四、各建设、施工单位应按阜政办发[2006]29号文件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建设(开发)单位应按工程总面积 X 30元/m2的标准缴纳工资保证金;

(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要按工程总面积 X 20元/m2的标准缴纳工资保证金;

(三)劳务分包企业应按总人工费的20%缴纳工资保证金(最低不得小于2万元)。

五、对当年不能完工的建设、施工项目,按本年度预定的施工面积或施工量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六、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于支付因拖欠工程款或人工费所造成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或用于支付无故拖欠、克扣的农民工工资。

用人单位如果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委、市公用事业与房产局等有关部门调查认定拖欠事实,明确责任主体后,由责任单位出具相关的手续,可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直接支付。

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在项目主体验收和竣工前10日,告之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并以书面材料报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到施工现场了解该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用人单位如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在工程竣工后,按规定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息。

八、对不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采取欺诈手段骗取施工许可证的建设、施工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委依法从重查处。对建设单位有拖欠行为的,建设、房产等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拖欠额超过保证金额的,市建委将取消企业投标资格。

九、凡是在阜蒙县、彰武县、新邱区、清河门区区域内的建设、施工项目,由相关县、区人民政府按上述规定组织实施。

在市区内的建设、施工单位,统一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窗口,办理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相关手续。

十、市政府指定劳动保障监察专户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设在城郊信用联社营业部(地址:中华路90号,市人民银行原址联系电话:2826400),帐户名称:阜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支队,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建设、施工单位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情况,要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不力的单位,要进行纠正和处理。

二OO六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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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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