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说法> 法规>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一)

2015.04.20 09:45
10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第三条 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第五条 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船舶非法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有关机关予以制止,处以罚款。

第六条 海上运输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 责任编辑: 罗敏 )

展开剩余全文 收起剩余全文
分享到

相关法规

2015.04.20

1024

2015.04.28

1037

2015.04.22

1080

2015.04.22

1042

2015.04.23

1114

加载更多

相关案例

关于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与桂林大世界航空票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2017.04.25

6990

关于大航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上海三星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航空货物委托运输合同纠纷案

2017.04.17

7811

关于北京天客达航空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大燕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

2017.04.10

6631

关于上海天原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江苏省技术进出口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2017.04.01

5725

关于大韩航空公司与李凡、邓明昱、海南中旅航空服务公司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纠纷案

2017.03.30

5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