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经过:
2002年1月6日零点班,当班出勤11人。5时许,作业人员在采煤上山正头用电镐开帮作业时,打通已开采完的同煤层第二条采煤上山,有害气体涌出,将现场作业的5人熏倒。8时20分左右,白班安全员来到该工作面时,发现零点班作业人员均倒在采煤上山内,立即向投资人汇报,并找来白班刚刚入井的6人盲目组织施救。在进入到采煤上山5m处时,感觉到胸闷呼吸不畅,便退回到平巷,将采煤上山外部平巷中为主井+75m标高右翼九层运输巷正下供风的2.2kw局部通风机开启,并将风筒接到了事故地点采煤上山内,供风一段时间后,再次进行施救。1月6日9时左右,将5名人员救至地面,送至舒兰矿业公司总医院确认均已死亡。
事故原因:
一、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作业人员作业时将采煤上山风筒埋压,造成工作面无风;在开帮时打通已开采完的同煤层第二条采煤上山,有害气体涌出,致使5名作业人员窒息死亡。
二、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一是天源煤业公司通风、瓦斯管理混乱,工作面无风作业,安全管理人员不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二是天源煤业公司违法越界掘送巷道,并采用巷道式采煤工艺生产出煤;三是天源煤业公司安全管理混乱,岗位责任制形同虚设,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人员不改造安全管理职责;四是国土资源部门未及时发现该矿违法越界开采行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未督促该矿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未及时发现该矿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违法违规行为。
事故处理:
吉林煤矿安监局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这起事故共对3名主要责任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给予行政处罚;对4名煤矿负有重要责任的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给予行政处罚;对5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政府部门人员给予政纪处分。天源煤业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给予30万元罚款。天源煤业公司越界掘送巷道807m,非法采出煤炭1253吨,给予100万元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宁德仁处8万元罚款。同时建议舒兰市人民政府对天源煤业公司依法实施关闭。
矿井基本情况:
吉林省舒兰市天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名为舒兰市镇嘉煤业公司鸿翔煤矿,位于舒兰市吉舒街境内,始建于1997年8月。2008年9月,鸿翔煤矿对矿井进行技术改造,并将矿井更名为舒兰市天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源煤业公司),矿井设计能力为40kt/ a,私营企业,独资经营。
矿井瓦斯绝对涌出量为0.215m³/min、相对涌出量为1.858m³/t,2011年鉴定为低瓦斯矿井;煤尘爆炸指数为45%,具有爆炸性;煤炭自燃倾向等级为Ⅱ类,自然发火期为6-12个月。
矿井于2011年10月中旬开始,在主井+75m标高车场子以里27.5m处向主井右翼掘送一条九层运输巷(长度367m,其中越界297m),在该运输巷拉门点以里120.5m处掘送了一条主井右翼九层回风巷(长度680m,其中越界510m),共越界掘送巷道807m,非法采出煤炭1253吨。
矿井隐瞒越界开采行为,逃避监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来矿检查时,采取架棚、刹帮等方式,封堵越界开采区域的巷道;矿井各种图纸资料、报表、记录中均无越界区域的相关信息。
矿井越界区域采用巷道式采煤工艺采煤。在主井+75m标高右翼九层运输巷内掘送一条平巷,并沿煤层掘送采煤上山(倾角12°,煤层厚度0.8m),事故发生前已开采完两条采煤上山。第三条采煤上山掘送21.5m, 事故发生在该采煤上山10-18.5m范围内。该采煤上山作业地点采用2.2KW的局部通风机,安设在主井+75m标高右翼九层运输巷回风岔口处,循环通风。使用破损漏风严重的塑编风筒向工作面供风,用铁钉连接风筒,不使用风筒圈,风筒出口距离该采煤上山正头14m,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将风筒埋压,致使作业地点无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