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概况:
2014年1月7日17时50左右,滦平县承德铁成矿业有限公司发生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20余万元。
事故处理:
事故发生后,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赶赴现场,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安抚家属并按照规定程序逐级上报事故情况。1月7日,县政府成立了由县安监局牵头,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等单位组成的滦平县承德铁成矿业有限公司“1·7”坍塌事故调查组(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检察院派员参加,对该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排洪系统2号溢水塔断裂,从断裂处内外连通,内外应力失去平衡,造成大量泥浆突然从溢水塔外部涌入,田山和陈起被瞬间涌入的大量泥浆掩埋,造成死亡事故。
(二)间接原因。
1.赵振峰明知2号溢水塔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没有及时撤离作业人员,违章指挥田山和陈起继续进入溢水塔内进行清理作业。
2.田山和陈起明知损毁的溢水塔与外部形成连通,溢水塔随时有坍塌、泄漏的危险,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继续进行清淤作业,被瞬间涌入的大量泥浆掩埋,造成死亡事故。
3.宽城鸿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铁城矿业有限公司排洪系统泄露事故隐患查找清淤作业工程转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和没有安全管理机构赵振峰个人,且在施工作业前未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4.承包人赵振峰不具备施工资质和能力,没有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擅自承包尾矿库清淤工程,随意雇佣安全意识淡薄人员施工作业。
5.承德铁城矿业有限公司部分管理人员思想麻痹,安全意识不强,对外包工程疏于管理,以包代管,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发现了2号溢水塔内作业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没有及时制止违章冒险作业。
6.承包人赵振峰及雇佣的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从来没有接受过安全教育培训,只顾挣钱,麻痹大意,心存侥幸。
事故追查: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田山,男,1966年1月出生,赵振峰承包队工人,负责承德铁城矿业有限公司张家沟尾矿库排洪系统2号溢水塔内清淤作业。违章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2.陈起,男,1969年5月出生,赵振峰承包队工人,负责承德铁城矿业有限公司张家沟尾矿库排洪系统2号溢水塔内清淤作业。违章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责任人员。
3.赵振峰,男,1966年出生,不具备施工资质,没有安全管理机构的情况下承包了溢水塔清淤作业工程,在清淤作业过程中明知作业现场存在危险,采取扣薪协迫、加薪引诱的办法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是此事故直接负责的主要管理人员,且事故发生后没有组织救援,涉嫌逃匿。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之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第6项之规定,建议滦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2013年年收入2万元100%的行政处罚,即2万元。
4.曾建明,男,1963年出生,宽城鸿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负责承德铁城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2号溢水塔清淤作业工程管理工作。擅自将尾矿库施工工程非法转包给赵振峰,且未落实2013年12月17日铁城张家沟尾矿库泄漏事故分析会会议精神,盲目冒险作业,发现隐患点未采取有力措施,未制止工人冒险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之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建议由企业内部处理的责任人员。
5.李正伟,男,1966年出生,承德铁城矿业有限公司副经理,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对作业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责令承德铁城矿业有限公司按照企业内部规定对其罚款0.9万元,并报滦平县安全监管局备案。
6.苏学涛,男,1972年出生,承德铁城矿业有限公司安全科长,负责公司安全检查工作。对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责令承德铁城矿业有限公司按照企业内部规定对其罚款0.9万元,并报滦平县安全监管局备案。
7.白连民,男,1967年出生,承德铁城矿业有限公司生产运行科科长,负责尾矿库基建工作。对作业现场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责令承德铁城矿业有限公司按照企业内部规定对其罚款0.9万元,并报滦平县安全监管局备案。
8.商树清,男,1972出生,宽城鸿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技术员,负责现场清淤作业技术指导工作。对作业现场技术运用的安全性没有考虑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责令宽城鸿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按照企业内部规定对其罚款0.9万元,并报滦平县安全监管局备案。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
9.于志伟,男,1970年出生,承德铁城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对外包工程疏于管理,对事故发生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8条第1项之规定,建议由滦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处2013年年收入12万元30%的罚款计3.6万元。事故发生后,没有按照规定时间上报,迟报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5条第2项之规定,建议由滦平县安全监管局对其处2013年年收入12万元40%的罚款,计4.8万元。合并8.4万元。
10.孙吉良,男,1969年出生,宽城鸿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理。对承包工程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8条第1项之规定,建议滦平县安全监管局对其处2013年年收入67万元30%的罚款,计20.1万元。
(四)建议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
宽城鸿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将铁城矿业有限公司排洪系统清淤作业转包给不具备资质、没有安全管理机构的赵振峰,且施工前未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7条第1项之规定,由滦平县安全监管局处19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