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年过六旬的医院女会计,在其担任财务会计的十多年里,利用职务便利,伙同医药公司中间商,骗取公款近3000万元。近日,南宁中院对该起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
经审理查明:2004年10月至2015年6月,被告人李某(女,1955年3月出生)利用担任某医院财务会计的职务便利,与时任武汉某医药有限公司(2012年更名为湖北某医药有限公司)在广西的中间商蔡某共同商谋,加大或者虚列应付的药品款,致使某医院将超出实际业务发生额的共计2973.627928万元转入武汉某医药有限公司、湖北某医药有限公司账户。蔡某则负责与上述公司进行联系,将多转的金额在扣除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后转回其本人账户,再与李某进行分配。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蔡某骗取公款,数额特别巨大,其二人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根据李某、蔡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南宁中院一审依法以贪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百万元;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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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黄淑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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