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生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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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态补偿相关知识

现阶段海洋生态补偿从补偿方式上可划分为3大类,包括经济补偿、资源补偿和生境补偿。这3类补偿方式在实施主体、实施过程、实施效率和实施效果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差异,所以在实际补偿过程中,往往需要针对不同形式的海洋活动和不同类型的生态破坏,采取不同的生态补偿方式。

一、经济补偿

“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是海洋生态补偿中最常见也是最容易的一种补偿方式。广义上的海洋经济补偿既包括收取的生态补偿金,也包括政府出资、企业投资、公众募捐以及其他途径获得的经济补偿,狭义上的海洋经济补偿只是针对破坏或利用海洋资源环境的主体收取生态补偿金。一般来说,当地政府通过制定相关的规章条例,针对海洋工程建设、经济活动开发等项目进行税收,针对违法污染等行为进行罚款,然后运用这些资金进行海洋生态防护以及生态修复工作。

一、建立海洋生态补偿制度的实质,是运用法律手段调整相关主体在开发、利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之间的利益关系,围绕“谁来补、补给谁、补多少、如何管”等核心内容来明确海洋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以法治方式推进海洋生态系统质量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二、建立海洋生态补偿制度是地方政府勇于先行先试、推进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的重要要求。构建海洋生态补偿法律机制契合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现实需求,不仅可从制度上助推建立蓝色经济的生态屏障,还可为突破现有海洋生态保护体制机制瓶颈探索新路径,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制度创新的有益借鉴。

三、建立海洋生态补偿制度是推动海洋经济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实现绿色发展的应有之义。建立健全海洋生态补偿制度,有利于涉海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推动海洋新兴产业和海洋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提升海洋经济发展的质量;同时,加大涉海企业损害生态系统的经济成本、明确其社会责任,将有助于促使他们更加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海洋资源。

据小编了解,海洋生态补偿包括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和海洋生态损失补偿。 海洋生态补偿遵循环境公平、社会公平,坚持使用资源付费和谁污染环境、谁破坏生态谁付费原则,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

海洋生态补偿范围:

(一)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二)划定为海洋生态红线区的海域;

(三)省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需保护的其他海域;

(四)国家一类、二类保护海洋物种;

(五)列入《中国物种红色名录》中的其他海洋物种;

(六)渔业行政管理部门确定需保护的其他海洋物种。

海洋生态补偿形式:

(一)浅海海底生态再造。实行播殖海藻、投放人工鱼礁等,恢复浅海渔业生物种群;

(二)海湾综合治理。修复保护海洋生态、景观和原始地貌,恢复海湾生态服务功能;

一、财政转移支付。我国自1994年实施分税制以来,财政转移支付成为中央平衡地方发展和补偿的重要途径。自2010年起,我国相继开展了海域海岸整治修复工程和海岛的整治修复工程,有效保护海洋资源环境,提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财政转移支付为生态补偿提供了资金保障,通过依靠财政转移支付政策,从制度上制定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相关的生态补偿支出项目,用于保护和利用海洋资源。

二、专项基金。专项基金是我国开展海洋生态补偿的重要形式,由国家或地方财政专辟资金,对有利于海洋生态保护和建设的行为进行资金补贴和技术扶助。如:中央海岛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海岛的保护、生态修复。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用于吸纳和帮助转产渔民就业、带动渔区经济发展、改善海洋渔业生态环境的项目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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