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企业涂装产生的废弃物,《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中第十二条“HW12类染料、涂料废物”,作如下规定:
喷漆过程中产生的废油漆,废漆渣及与油漆接触过的容器和工具;以及相关废水处理污泥、废吸附剂等具有毒性,均属于危险废弃物。所以经过机器处理的漆渣,也属于危险废物,并不能脱离国家规定的范畴。
国家明确规定产生此类废弃物的企业或单位个人,必须到环保局申报产生等废弃物类别、数量、去向,并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渗、防漏等措施进行暂时贮存,并预登记每月每年产生废漆渣的数量。然后企业和环保局制定的有许可经营的回收单位签订处理协议,企业支付处理费,回收单位负责拉走并通过特定工序进行无害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