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存在很多欺诈行为,医疗欺诈和服务欺诈很常见,医疗欺诈顾名思义是在医疗方面出现的欺诈行为,佰佰安全网小编给大家讲解下医疗欺诈与服务欺诈的区别。
目前学界对医疗欺诈尚未达成统一概念,从语义角度来看医疗欺诈是医疗服务过程中有欺诈行为,使得患者的人身及财产权利遭到侵犯。医疗行为根据其主体的范围来看,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医疗行为是指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应用医学专业知识和技术从事的为特定的 自然 人进行健康价值创造的各种行为,其实施主体一般是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广义的医疗行为则作为整体性的工作,除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外,还包括医疗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实施的与前者有关的管理及后勤服务等活动,本文所称“医疗行为”除特别说明外取其狭义。
关于欺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据此司法解释,医疗欺诈可以定义为: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行为的过程中,故意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使患者产生错误的认识而接受其医疗服务的行为。
服务欺诈是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服务中,才去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从该条规定中我们看也看出,其只是对“欺诈行为”作出界定,而并没有对如何判断欺诈做出明确规定。在学理上,学者们一般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故意来判断一种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但学者们的意见也并不统一。
服务欺诈主要可表现为以下几种:
第一种、认定欺诈行为必须以故意为构成要件,即没有主观故意不能认定欺诈。
第二种、欺诈应当以故意为要件,且对故意的认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因为服务行为不同于有形商品交易行为,在消费者对相应知识了解不多的情况下,要求消费者来证明欺诈故意显然不现实。
第三种、只要构成损害就应加倍赔偿,而不管是否故意。因为不论过失,还是故意,都形成了不良服务,这从结果上对消费者的损害是一样的,欺诈是损害,过失也是损害,因为欺诈“故意”是很难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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