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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2017.12.25 14:18
2002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上海、天津市政工程管理局、北京、天津公路管理局,部属及双重领导港务局、航务管理局,部属其他各企事业单位,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站:

为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的资质管理,提高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质量,现发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质管理暂行办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制定有关实施细则。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意见或建议函告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

交通部公路管理司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的资质管理,提高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试验检测人员是指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资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按核定的试验检测业务范围,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中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试验检测人员资格系执业资格,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类,分别有试验检测工程师、试验检测员两种资格。具备资格者,受试验检测机构聘任,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相应的试验检测工作。

第四条 业务范围是指试验检测人员经批准可从事的公路工程类或水运工程类的试验检测专业。

公路工程类试验检测专业包括:土工,建筑材料,混凝土及制品,路基路面工程,构造物基础工程,桥涵及隧道工程,交通工程,公路环保。

水运工程类试验检测专业包括:混凝土及制品,建筑材料,土工试验与地基基础工程,水运工程建筑物,防水及修补工程,港区道路及堆场,房建工程,机电及通讯设备,环境保护。

第五条 交通部是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质的主管部门,负责全行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和部属企事业单位试验检测人员资格的审查、审批、颁证、复查等具体管理工作,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为办事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和部属、双重领导港务局、航务管理局是本地区、本部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质的地方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人员资格的审查、审批、颁证和复查等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和部属、双重领导港务局、航务管理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站为办事机构。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请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者,应具备:

(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试验检测工作职业道德;

(二)男性年龄在六十(含六十)岁以下,女性年龄在五十五(含五十五)岁以下,且身体健康,能胜任室内和现场的试验检测工作;

(三)取得与申报专业相应的《交通部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培训结业证书》或《交通部工程试验检测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四)取得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五)有两年以上该专业的试验检测工作经历。

第七条 申请试验检测员资格者,应具备:

(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试验检测工作职业道德;

(二)男性年龄在六十(含六十)岁以下,女性在五十五(含五十五)岁以下,且身体健康,能胜任室内和现场的试验检测工作;

(三)取得与申报专业相应的部质监总站组织或认可的培训结业证书或《交通部工程试验检测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四)取得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有两年以上该专业的试验检测工作经历;或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有三年以上的试验检测工作经历。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申报工作,原则上于每年第一季度进行。

第九条 申请者须填写《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申请表》(附表一),交所在试验检测机构。部属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试验检测人员申报材料的初审,报部质监总站审查;其他试验检测机构负责本单位申报材料的初审和汇总,报送相应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审查。

第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质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资质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资质变更

第十一条 资质变更是指由资质主管部门批准,对已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者,增加或减少其试验检测专业。

第十二条 申请资质变更者,须填写《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变更申请表》(附表二),并按试验检测人员资质申报程序上报。

第十三条 拟申请增加试验检测专业者,应具备:

(一)历次资质复查均合格;

(二)取得部质监总站组织或认可的该专业的培训结业证书或《交通部工程试验检测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三)从事该专业试验检测工作满两年。

第十四条 已取得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者,其部分试验检测专业的工作实际情况,达不到有关资质条件要求,或不能良好完成相应的试验检测任务,则减少其相应的试验检测专业。

第五章 资质复查

第十五条 资质主管部门对试验检测人员资质实行复查制度,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十六条 取得试验检测人员资格满三年者,必须按时申请复查,过期不复查者,按无资格处理,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七条 申请资质复查者,须填写《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复查申请表》(附表三),并按试验检测人员资质中报程序上报。

第十八条 复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相应的试验检测人员资质条件要求;

(二)能否胜任试验检测的实际工作;

(三)能否遵守试验检测人员职业道德,有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试验检测工作实效。

第六章 证书管理

第十九条 对获得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者,由批准资格的资质主管部门颁发交通部统一印制的《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申请资质变更者,在填报《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变更申请表》同时,须交回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证书。

(一)对符合变更条件者,审批后,重新颁发资格证书,原证书收回。

(二)对不符合变更条件而资质复查合格者,退回证书。

第二十一条 申请资质复查者,在填报《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复查申请表》的同时,须交回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证书。

(一)对复查合格者,在其证书上进行复查登记后退回证书。

(二)对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试验检测人员资格并收回证书。

第二十二条 遗失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证书者,须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质申报程序向原批准资格的资质主管部门申请补发。

第二十三条 获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证书者,不得将证书损毁、涂改、转借、出让。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根据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执业、取消试验检测资格并收缴证书及限期五年内不得再申请试验检测人员资格的处罚:

(一)不能自觉遵守试验检测人员职业道德,缺乏工作责任心,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试验检测工作失误,造成试验检测工作事故或经济损失者;

(三)无资质或超越业务范围从事试验检测工作的;

(四)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的;

(五)以试验检测人员的个人名义承接试验检测业务者;

(六)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得试验检测人员资格证书者;

(七)损毁、涂改、转借、出让资格证书者。

第二十五条 试验检测人员丧失职业道德,贪污、索受贿赂,玩忽职守或因试验检测工作失误,造成重大试验检测工作事故和严重经济损失并构成犯罪的,除取消其试验检测人员资格并收缴证书外,还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和部属、双重领导港务局、航务管理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交通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各地试验检测人员资格审批和复查结果,报交通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质监总站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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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赵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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