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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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闹相关知识

医闹是指受雇于医疗纠纷的患者方,与患者家属一起,采取各种途径以严重妨碍医疗秩序、扩大事态、给医院造成负面影响的形式给医院施加压力并从中牟利的行为。医闹采取在医院设灵堂、打砸财物、设置障碍阻挡患者就医,或者殴打医务人员、跟随医务人员,或者在诊室、医师办公室、领导办公室内滞留等等。

医闹是一个特殊的人群,他们每天穿梭于各大医院之间努力寻找“商机”,采取伙同患者家属扰乱医院就诊次序的方式,向医院索取高额赔偿,这就是新出现的职业“医闹一族”。

2012年4月30日,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明确警方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医闹、号贩等扰乱医院正常秩序的七种行为予以处罚,乃至追究刑责。

1、 媒体舆论的负面影响

医闹发生后,社会媒体在报道医疗纠纷事件中未遵守新闻媒体的基本职业道德,在未了解事件全部事实的情况下,片面追求新闻的轰动性,在中国医师协会的调查中,八成以上的人称“媒体对医疗纠纷的报道不客观”,媒体的不实报道客观上激化了医疗矛盾。

2、 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

医闹现象相当一部分原因是医疗费用,公共卫生经费长期投入不足,导致医院公益化弱化,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无论是社会医疗保障还是商业医疗保障,都不能充分保障我们普通人医疗需要,尤其是一些农民和下岗职工,由看病产生的窘境可想而知。

医疗配置不合理,医保水平不高,看病难,看病贵等问题都导致老百姓走向医闹的道路。

3、 相关部门认识不足,行政不作为

1、 阻碍医学发展

如果医方屈从于“医闹”,执业时就会如履薄冰,不愿意甚至不敢冒险施救、在遇到疑难病症、危急病人时采取转诊,或全面检查以防漏诊,从而导致患者失去治疗机会,最终贻害患者,甚至增加治疗费用。

而在患者随时准备把医生当成被告、医生须随时提防眼前的患者成为潜在原告的大环境下,医生必然会首先采取防卫性、保守性、安全性的治疗行为,对一些治疗风险高但治疗效果好的医疗技术不得不放弃使用,使一些可能获救的患者,在不承担任何风险的情况下死去。

2、 破坏医院秩序,损害他人权益

医院的闹事行为,危及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损坏医院的医疗设施,往往阻塞医院的公共通道,无疑严重干扰医院的医疗秩序,致使医院不能正常运转,从而影响广大患者正常就医。

1、 积极倡导仲裁制度,增强纠纷调处成效。仲裁机构是民间性质,具有时间快捷性,又遵循先调后裁的程序,并一裁终局,裁决以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并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而保证其权威性。另外,仲裁无需多审级收费,充分体现了仲裁方式快捷、经济的优点,如被认同可以克服医疗纠纷处理中的一些不合理现象。

2、 加强正面舆论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导向作用。新闻媒体应谨慎、客观地报道医疗纠纷信息,加强依法有序地反映合理诉求和严厉打击“医闹”等违法行为的宣传报道,积极引导患者及其家属按正当法律途径依法解决医疗纠纷,使全社会都关注和参与到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中。

3、 强化法纪教育,加大依法惩治力度。继续抓好社会和单位的普法教育工作,严格按照省卫生厅、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通告》要求,加大对“医闹”人员、患者及其家属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相关部门也要切实加强协调,增强处置力度,对违法违纪人员形成高压打击态势。对无理取闹、打砸医院、围攻殴打医务人员和院领导及封门、堵路、破坏公共秩序等违法违纪行为,公安部门要尽快介入,并依法给予严惩,坚决遏制无理取闹、闹后有利可得的势头。

1、 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经劝说、警告无效的,要依法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要依法带离现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聚众实施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依法予以治安处罚;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扰乱其他公共秩序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2、 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故意杀害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或者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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