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误解性医疗纠纷,这类纠纷是由于患者及其家属对医学认知及专业知识局限,或医务人员的解释态度等导致他们认为该医疗后果并非正确后果而发生的纠纷,此种情况下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行为并无过失。
第二,诊疗护理过程所致的医疗纠纷,这类纠纷是医患纠纷中最常见的一类,是由于患者在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和护理时出现不良后果而与医方为其产生的原因、性质、因果关系等问题的认识产生的分歧或争议。
第三,因输血导致异常反应与感染纠纷,这类纠纷发生,主要是由于患者在输血治疗过程中,因对输血血液的血型、品质的检查存在的缺陷,或对患者输血后出现的反应和症状未给予及时的观察与处理,导致患者出现输血反应并发症的产生的。
第四,医用产品质量缺陷损害纠纷,这类纠纷的发生是因为使用的医疗器械和医用卫生材料的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致使求医人员健康受损而产生的矛盾。
第一,医方剥夺患者知情权引发纠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有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义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所以在很多时候,医生会就轻避重,很多时候,隐埋了一些比较严重的并发症,或者没有把全部的事实告诉患者,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
第二,医疗服务中存在瑕疵引发的纠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中规定了多项医疗机构及其义务人员应该遵守的行为规范,对不属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案件,法院通常对诊疗过程中的医疗行为进行审查,包括医务人员是否存在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以及医务人员有没有违反相关操作等等。
第一,医务人员未及时告之患者知情同意权引发的纠纷,某些医生在实施价格较为昂贵的检查或者治疗前,未征得患者和医疗保险机构的同意,在患者预付的医疗费用不足时,未能及时通过患者补交费用,以致费用超出患者的预期,而医生又明确拒绝患者或者家属提出的查阅医疗费用明细而引发的纠纷,一般来说,多为肿瘤或者疑难疾病的放射治疗或者化疗,或者是国外不可报销的先进药物等等,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
第二,门急诊易引发纠纷的人群,较容易与医方发生医疗纠纷,包括:1、酒后患者或者控制能力差的患者家属,都是很容易发生争端的人群,个别人还可能会借酒滋事;2、患多种疾病尤其是复合伤、与多科室有关的急诊患者,或者有潜在生命危险者,这类人群,往往由于疾病的恶化,或者其它原因与门急诊医生发生争端,而产生纠纷;3、经济拮据的患者,总感觉医生开的药太贵,或者无法支付医疗费而和医院产生争端等等。
第一,医疗过错参与度100%,在这种情形下,所诉医疗损害完全属于医疗过错所致,与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及其他行为无关联,法学上为必然因果关系,也叫直接因果关系。
第二,医疗过错参与度75%,在此种情形下,所诉医疗损害主要是医疗过错所致,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及其他行为增加了所诉医疗损害出现的可能性。法学上为相当因果关系。
第三,医疗过错参与度为50%,在这种情形下,所诉医疗损害是医疗过错和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以及其他行为共同作用所致结果,且双方的作用强度难以区分,即出现所谓“原因竞争”,法学上为素因竞和之因果关系。
第四,医疗过错参与度25%,在该情形下,所诉医疗损害主要是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及其他行为所致,但医疗过错对损害结果的出现起到诱发、促进、加重等作用,法学上为事实之因果关系。
第一,医护人员的诊疗行为存在一定的过失,并且这种过失造成了患者的人身损害结果,例如《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规定的四级十等的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
第二,医护人员虽然有诊疗过失但未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结果,例如施术医生在手术中误伤了患者相邻的组织结构,但在现象及时发现及时处理愈合,没有给患者造成过多的人身损害。
第三,医护人员遵循各类操作,也没有存在诊疗过失,但却给患者造成了人身损害的结果,例如麻醉意外、手术并发症或者药品不良反应等等。
第四,医院提供的生物药品、器械设备、耗材敷料等医疗供应品发生意外,包括涉嫌产品质量责任的,例如手术中,由于器械的不合格使用,导致患者发生意外,造成意外的人身损害等。
第一,人身自由罚,这为行政处罚主要是剥夺当事人的人身自由的处罚,例如行政拘留的处罚,就是以剥夺行为人的人身自由为处罚手段,人身自由罚只通适用于公民,由于人身自由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最基本而且也是最重要的权利,如果没有人身自由,那么其他任何权利,如财产权、名誉权、专利权等,都失去行使的基础,因此,以人身自由为处罚对象的人身自由罚是最严厉的处罚。
第二,行为能力罚,行为能力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义务的行为人采取责令其实施某种行为或者停止某种行为、取消某种资格的处罚,这类处罚包括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等,通过取消当事人的经营活动的资格,达到惩戒的目的。
第三,财产罚,财产罚是比较普遍而且量比较大的一种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和没收财产等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处罚,给予财产罚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小于行为能力罚,一般情况下,对一种违反行政管理的行为,要确立几种不同的行政处罚,根据不同的危害程度由行政机关选择具体的处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