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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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相关知识

第一,医疗服务合同是指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就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在患者因医疗机构或医护人员的过错而产生损害时,存在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竞合现象,《合同法》赋予了当事人选择权,实践中,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包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在患者人身损害的情况下,若患者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由起诉,根据最高法最新司法解释,应适用侵权法则,并可判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违约的赔偿必须遵循完全赔偿的原则,所谓完全的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应赔偿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全部损失,也就是对受害人的利益实行全面的、充分保护的有效措施,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依据该条规定,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只要客观上有违约行为,而不考虑违约方有无过错。

第二,医疗服务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采用的是严格责任原则,即只要行为人有违约行为,并且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抗辩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在就诊过程中,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医患双方依据这种关系分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双方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第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适用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应当是严格责任原则,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定义务,造成对方损害的,都将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另一方构成违约,则应推定另一方具有过错和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另一方能够举证证明其违反合同具有法定或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从而可以证明其没有过错并应当被免除违约责任。

第一,患方如果对医院治疗效果不满意,大多数会选择侵权之诉,主张构成医疗事故或者坚持医院的医疗行为有过错,而患者一旦选择了违约之诉,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举证规则,谁主张,谁举证,患方不但要自己举证证明医院违约的基本事实,而且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这对患方十分不利,相反,被告医院不会因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自己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即使将来患方胜诉,医院也不会支付过多的赔偿。

第二,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有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患方有权选择侵权之诉,而医疗纠纷案件审理难度大,审理周期长,并且涉及医学专业,专业性很强,因此正确选择案由显得十分重要,这不仅关系到案件性质,而且关系到法律的正确适用,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前提,当事人在选择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或者医疗侵权赔偿纠纷为诉因时要权衡利弊。

第一,仍沿用交易营销理念,交易营销是目前大多数医院一直使用的营销方式,也就是坐等患者上门求医,这种营销追求短期、一次性的利益,而与交易营销相对的是关系营销,在交易营销者看来,交易结束,关系随之结束,而关系营销是通过与消费者建立长期关系来获取利益,即追求长期、可持续的利益。

第二,提供的服务存在趋同性,服务的趋同性是指未对服务市场细分,对同类病种、病人群体只提供同一种医疗服务,随着医疗服务消费者需求的不断提高,有些病人虽是患同一种病,且病情相似,但不同医疗服务消费者之间的需求还是存在很大的差异,服务的趋同性大大降低了消费者的满意度,是医院发展的一大障碍,因此选择差异化的服务能够在医院市场上占据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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