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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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相关知识

第一,构成医疗事故罪的客体条件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第二,构成医疗事故罪的客观条件是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具体来说,包括:1、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2、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3、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病员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第三,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条件是行为人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

第四,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条件是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从主观上过失程度之轻重来说,行为人主观上存在严重过失,临床医疗活动本身有特殊的导致人身伤亡的危险性,医务人员稍有不慎即会发生不幸后果,如果把一般过失行为确定为犯罪,于情理上有失公平、于法律上则有失于严苛。因此,医疗事故罪主观方面是指存在业务技术水平过失而不是普通过失,医务人员依照法律承担救死扶伤的职责,有义务对自己的医疗业务行为负责,即对病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负责。

第一,根据医疗事故罪的特征,它所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观上起到控制病情发展的作用,则必然由于病情发展而引起人体健康的更大损害,直至导致伤残、功能障碍和死亡结果。

第二,医疗事故罪,犯罪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也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而且在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患者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否则无法构成医疗事故罪。

第三,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只能是特殊人群,也就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而在社会上存在的一些既无医疗技能又未取得行医许可证的非法行医者制造的医疗事故,则不构成医疗事故罪,而是非法行医罪,处罚则会更严重。

第一,医疗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了医疗规章制度,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病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病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主观方面由于行为人的过失,造成病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病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希望、追求或者放任的结果,而是过失造成的,医疗事故罪的主体也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由医务人员构成,这些是医疗事故罪的构成条件,假如不符合这些条件,医疗事故罪则不构成,那也就无法谈立案。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也就是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1、擅离职守的;2、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3、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4、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5、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6、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7、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第一,侵犯的客体不同,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而医疗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管理秩序和就诊人的生命权利。

第二,客观方面不同,故意伤害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健康的行为,包括剥夺他人的健康以及生命,因为故意伤害罪严重的话,也能直接导致他人死亡,而医疗事故罪则表现为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就诊人死亡的行为。

第三,主体不同,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一定年龄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

第四,主观方面不同,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而医疗事故罪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过失,实践中,有的医务人员利用从事医疗工作的机会,实施杀人的行为,但这种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不构成医疗事故罪。

第一,这两者犯罪的主体不同,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而渎职罪一般发生在国家机关人员职务上。

第二,这两者犯罪的客体不同,渎职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任何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应当恪尽职守,完成国家机关赋予的任务,一切擅离职守的不履行职责行为或马虎草率的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都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勤政性原则的侵犯,从而危害到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而医疗事故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

第三,这两者犯罪的过失内容不同,渎职罪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过失,而医疗事故罪则是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出现的过失。

第四,这两者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渎职罪表现为在行政管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而医疗事故罪则表现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操作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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