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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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失相关知识

第一,医疗过失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医务活动中因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不是主观故意而是客观上有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行为,认定医疗行为是否有过失的关键在于医疗行为是否违反了有关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和是否存在主观故意,衡量医疗行为主体是否有过失,不能凭主观推断,而要靠认真、科学地判定。

第二,医疗过失行为可以给患者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后果,无论这一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如何,都已经损害了患者的身心健康,而这一损害是患者到医疗机构寻求治疗时由医疗机构附加给患者的,因此,医疗机构有责任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避免和防止对患者身体健康造成的损害。

第一,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分为具体标准和抽象标准,具体标准指的是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规定的医师注意义务是判断医疗过失的具体标准,而抽象标准则是指医疗的经验水准或者技术水准。

第二,在判断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及过失大小时,首先要以具体标准为依据,同时结合现行医疗水平、医疗机构的等级、医务人员是否尽到与其同等专业和级别的医务人员在同种情形下的注意义务、医疗行为是否存在时间和事项上的紧急因素等因素,综合判断,一般说来,经济、文化越发达的地区、等级越高的医疗机构、专业划分越细的专科医院,应承担越高的注意义务。

第一,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1、一级医疗事故,也就是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它又可细分为一级甲等、乙等医疗事故;2、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它又可细分为二级甲等、乙等、丙等、丁等医疗事故;3、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它又可细分为三级甲等、乙等、丙等、丁等、戊等医疗事故;4、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由于四级医疗事故不造成患者的无劳动能力,所以也就不再划分,只列举了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的16种情形。

第二,卫生部制定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将医疗事故一级乙至三级等对应伤残等级分为一至十级,在当次医疗事故中,医疗机构的责任主要分为: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医疗机构负全部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0%;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医疗机构负主要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60%-90%;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负次要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40%;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负轻微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不超过10%。

第一,医疗过失鉴定应当到当地的司法鉴定机构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所谓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依职权或应医患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机构对患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第二,患者在遇到医疗事故后,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申请医疗过错鉴定、因果关系鉴定和伤残鉴定。

第三,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过错责任原则中,行为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受害人应对侵害人的过错负举证责任,根据此原则,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应当由受害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包括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结果的发生、医疗行为的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第一,在民事诉讼中,医疗过失是指非医疗事故侵权行为或者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引起的医疗侵权,就现阶段来讲,经医学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认定医疗过失存在的情形有:1、医学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疗机构侵犯了患者知情同意权;2、医学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由法院再委托法医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后确认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失;3、医学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鉴定分析意见中指出了医疗机构存在“不足”、“缺陷”,法院直接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失。

第二,医疗过失假如没有达到医疗事故的地步,那么就不能适用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但过失的医疗机构并没有免除其按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处理医疗事故的特别规定,其适用的范围仅限于医疗事故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对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纠纷,已经超出了作为处理医疗事故特别规定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调整范围,而患者身体因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受到了损害,但是经过鉴定医疗机构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当然不能作为医疗事故进行处理,但医疗机构仍应当对患者身体受到的损害承担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就不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而医疗机构确实存在过失的应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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