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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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维权相关知识

第一,误解性医疗纠纷导致的维权,因为患者及其家属对医学认知及专业知识局限,或医务人员的解释态度等导致他们认为该医疗后果并非政党后果,而发生的纠纷,此种情况下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行为并无过失,所以只要医务人员出具相关的无过失行为证明,即可解释清楚。

第二,诊疗护理过程中医疗纠纷的维权,这类纠纷是医患纠纷中最常见的一类,是由于患者在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和护理时出现不良后果而与医方为其产生的原因、性质、因果关系等问题的认识产生的分歧或争议,就认识上的分歧以及患者出现的不良后果,双方进行维权的过程。

第三,因输血导致异常反应与感染纠纷的维权,患者在输血治疗过程中,因对输血血液的血型、品质的检查存在的缺陷,或对患者输血后出现的反应和症状未给予及时的观察与处理,导致患者出现输血反应并发症的产生的医疗纠纷,在这过程中,患者或者医疗护理人员都会进行各自的维权。

第一,遇到医疗纠纷,患者要维权,可以和医疗机构和平协商,看医疗机构的态度,假如医疗机构承认医疗过失或者过错,或者医疗机构愿意对患者进行赔偿的,则可以继续商谈损失问题,假如医疗机构不承认医护人员存在的问题,则患者可以放弃和医疗机构协商,直接找别的途径解决矛盾纠纷。

第二,患者要维权,也可以找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做医疗纠纷技术鉴定,根据鉴定的结论再次和医院协商解决,也可以请第三方机构调解,这都是患者可以选择的途径,也都是可以解决医疗纠纷矛盾问题的。

第三,患者还可以通过法律诉讼或者仲裁来解决医疗纠纷,这也是患者最后的法律保障,虽然用时比较长,但这也是医疗纠纷最公正、最公平的解决形式,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患者千万不要和医院在协商过程中,把时间浪费掉,假如过了诉讼时效,那么法院就会驳回原告的诉讼。

第一,医疗机构要维护医生的行医权,也就是医生在给患者诊疗过程中,可以依法行使国家通过立法确认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赋予具体的医疗单位或执业医师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的与诊疗活动有关的各项权能,根据我国《执业医师法》第三条的规定,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包括获知病情权、诊疗方案决定权、处方权、强制缔约权、病史资料使用权和过失豁免权等六个权能。

第二,医疗机构要维护医护人员的基本人身权利以及财产权利,财产权利主要是医师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获得相应的报酬,医师用于诊疗工作的工具、仪器设备等等,人身权利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宪法》的规定,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荣誉权、名誉权等,因为医护人员作为我国的公民,享有公民最基本的一切权利。

第一,手术有风险,所以在进行手术前,医生都会告之患者手术后的并发症,以及手术存在的风险,而在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时候,也是患者以家属知情权的使用期,但是很多患者在手术后,碰到并发症,却并不理智,也不听医务人员的解释,一味的要求医疗机构进行赔偿,有些患者甚至还要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而患者的这些做法,其实没有法律依据,当然也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所以患者在治疗时,碰到不好的结果,应当同医生好好沟通,假如医务人员无法给出正当合理的理由,再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者起诉也来得及。

第二,患者进入医院看病消费,也要明白医生的难处,因为医疗消费不同于一般的消费,疾病也不是商品,它是多变的,是没有定性的,由于个体的差异,每种疾病都会有所不同,所以医生也不是万能的,他们也希望可以把患者的病医好,这样可以建立口碑,但有时候,就是人算不如天算,这时患者就要理解医生,理解疾病的无奈,以较好的心态接受不好的疾病,毕竟,生老病死,人生常态,必须要看开一些才好。

第一,性质不同,医师维权有两种,包括主动维权和被动维权,主动维权存在于诊疗过程中,被动维权是患者对医师有不满的情绪,或者觉得自己遭受到了人身损害发起了维权,而医师被逼运用法律的武器进行维权的一种行为,而医疗监管虽然是管理医疗机构的,但是在发生重大医疗过失或者医师有重大过错的时候,才会介入,或者是患者不满医疗机构的调解,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投诉,那么医疗监管才会启动。

第二,结果不同,医师维权,有可能可以跟患者达达一致的意见,或者已经跟患者解释清楚前因后果,而医疗监管一旦启动,基本来说,都要对医师进行处罚,除非是患者无中生有的投诉,但是假如有证据证明医师存在过失或者过错,则医师轻者处罚,重则还会被停职察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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