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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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相关知识

第一,医疗过错鉴定是最近几年出现的一种新的司法鉴定类型,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从广义上讲,法院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属于司法鉴定的范畴,而从狭义上讲,只有法院委托非医学会组织的医疗过错鉴定称为司法鉴定。

第二,司法鉴定的原则是合法、独立、公开;客观、科学、准确;文明、公正、高效,患者假如想做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则必须在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一般的举证期限为法院首次开庭前,时间为一个月左右,视具体的案件稍有差异。

第三,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同时存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和司法鉴定结论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优先适用司法鉴定文书作为定案的依据,因为司法鉴定结论文书有鉴定人的签名,但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文书只有医学会的盖章,没有鉴定人的签名,所以司法鉴定更具有法律效力,因为鉴定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更加有公正性。

第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有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这就说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不是唯一的鉴定机构,而最高法院最近颁布的民事司法解释精神是,判断医疗赔偿案件不应该视存在医疗事故而定,而是根据医院是否存在过失判决,但是医疗行为是否有过失的问题肯定是专门性的问题,对于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就是说对医疗纠纷进行司法鉴定完全是有法律依据的。

第二,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的规定,由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起诉到法院的,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医疗纠纷进行司法鉴定完全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第一,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对涉及诉讼的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主要是确定医方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或过错,过失或过错与患者目前状况(死亡或者医疗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诱因、间接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从而为法院确定在出现患者死亡或医疗损害时,医方的责任及责任大小提供依据。

第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参与的鉴定程序以及权利包括:1、当事人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交与鉴定有关的材料;2、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参加鉴定;3、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参加听证会;4、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在听证会上可以发表本方观点及理由;5、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回答鉴定人的提问;6、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依法申请鉴定人员回避;7、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在听证会前或后向鉴定机构提交书面陈述意见;8、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在鉴定有关的法律文书上签字。

第一,按照司法鉴定规则的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第二,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第三,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准备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通常情况下,受理鉴定申请的鉴定机构会有专门的表格,将鉴定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证据,逐一清点、标注、装订、编号,列在一张清单上,由提交人审核后,签字确认。

第一,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输,因医疗事故以外原因引起的其它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也就是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而在实践中,有部分审判人员和鉴定人员片面地将通知内容理解为所有的医疗纠纷案件必须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甚至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为受案和审理的前置程度,完全抛开了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导致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工作的停滞,这是对通知精神的曲解,更是对当事人诉权的一种亵渎。

第二,完全照搬临床专家的观点或者照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观点,使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留于形式,因为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损害后果的有无及其与医疗过错的关系,医疗纠纷司未能鉴定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及人民法院在册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医学鉴定人员,限于专业知识和临床经验的缺乏,检案中往往特邀或者聘请临床专家参与或者征求他们的意见,以弥补专业知识的不足,对专家的意见是全盘采纳还是辨证吸收,直接影响到鉴定的准确性与公正性,虽然专家的意见是具有权威性,但很多时候,针对医疗事件会存在一定的偏差,对患者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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