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难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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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难事故相关知识

小编了解到,为保障海上船舶和人命安全,国际海事组织和各国政府针对发生海难的各种原因采取了一些有力的预防措施和解决办法。如制定一系列国际公约和法规,主要有: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等。各航运国家也制定有有关法规,如中国的海上交通安全法,日本的船舶安全法、船员法等。其他有效措施有:长、中、短期天气与海况预报;建立世界性航行警告系统;加强交通管理和航道整治,使港湾设施现代化;增加和改善航标的设置;实施船舶定线通航;在一些险要水域和港口实施强迫引航;举办短期船员培训班和要求船员通过考试领取救生艇操练、海上求生、消防、医疗等四种合格证书;追究职责过失的法律责任和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佰佰安全网小编了解到,发生海难事故后,难船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尽力自行抢救;情况严重确认抢救无效,且有危及人命安全或船舶有沉没危险时,应发出遇险信号求救,并迅速放下救生艇,弃船待救。在海难救助上,首先是营救遇险人员。《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规定各沿海国应设有救援中心。中国已成立了海上搜寻救助中心。对于难船和船上货物,需先按救助契约达成协议,然后依据救助要求进行施救。

因此,为保障海上船舶和人命安全,国际海事组织和各国政府针对发生海难的各种原因采取了一些有力的预防措施和解决办法。如制定一系列国际公约和法规,主要有: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等。各航运国家也制定有有关法规,如中国的海上交通安全法,日本的船舶安全法、船员法等。其他有效措施有:长、中、短期天气与海况预报;建立世界性航行警告系统;加强交通管理和航道整治,使港湾设施现代化;增加和改善航标的设置;实施船舶定线通航;在一些险要水域和港口实施强迫引航;举办短期船员培训班和要求船员通过考试领取救生艇操练、海上求生、消防、医疗等四种合格证书;追究职责过失的法律责任和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轮船发生意外时,盲目的跟着已失去控制的人乱跑乱撞是不行的,一味等待他人救援也会贻误逃生时间,必须采取积极的办法逃生。人的体力不同,在水中生存的时间也不同。一般来说:人泡在15~20℃水中,可生存12小时;水温10~15℃,多数人可生存6小时;水温5~10℃,有一半人可生存1小时以上;水温2~5℃,大部分人生存时间不会超过1小时;水温2℃以下时,一般人只能耐受几分钟。这里还不包括恐惧心理的影响,而只是说生理上的耐受力。低水温环境下,体内各重要器官发生严重的功能失调状态,心室发生纤颤,这是海难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

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对策逃生。

1、 轮船起火时

如果火势蔓延,封住走道,来不及逃生者可关闭房门,不让浓烟、火焰侵入。

小编了解到,如果旅客乘船遭遇海难,旅客可以找轮船公司按照损失情况理赔,如果得不到合理解决,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判决。

另外,在海上保险合同中曾出现过“海难”一词,由海难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要负责理赔。

这样,什么叫海难,哪些损失是由海难引起的?就成为海商法法官反复思考和分析的焦点问题。在合同和法律条文中出现这种以因果作为定义标准是很常见的事,但是人们在简单地描述“由…引起”的时候,对于这一因果关系本身的特征往往不甚了解,也不知道如何加以限定。

在1887年一年间,英国上议院审理了三宗判定损失是否为“海难”的案件,在讨论中,法官将“海难”理解为由“海”所引起的意外和事故,他们理解 perils of the sea中的of,是指这一损失必须为perils caused by sea,这样就引入了对因果关系的分析。我们先看看这三个案件:第一个是The Xantho,是船在大雾中碰撞而沉没,碰撞中对方有过失,船东依据提单中“海难免责”条款对抗货主,上诉法院认为由任何一方过失引起的碰撞不是海难,上议院推翻了这一观点(详见下面的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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