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鉴定申请,由鉴定委托人或者申请人向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有关资料,在申请的时候,也应由委托人按当地收费标准缴纳鉴定费,该项费用最后由败诉方支付,如继续向上一级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须另行缴纳鉴定费。
第二,受理立案,鉴定委员会在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尽快封存病案资料、相关物证及有关资料,如鉴定委托人申请鉴定前已与对方发生医疗纠纷,发生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封存所有病案资料和相关物证,不得篡改病案资料或销毁物证,如有此类行为,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生病人死亡的纠纷,当事的医疗单位应积极动员病人家属做尸体解剖,如因缺乏尸体解剖结果而影响鉴定的,其责任由拒绝尸解方承担。
第一,医患双方在发生医疗纠纷,就医疗事故进行鉴定时,有两个途径,包括:1、当事人向卫生局提出申请,卫生局委托鉴定;2、当事人和医院共同委托进行鉴定,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卫生部特别强调,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第二,当医患双方发生非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或者患者不愿意通过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可以在起诉后向法院申请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此鉴定可以医患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共同委托专业的有资质的机构,也可以法院指定专业机构进行,患者也可以在起诉前委托专业的律师事务所到有资质的司法机构进行医疗纠纷的鉴定,然后再提出诉讼。
第一,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以充分的法律依据保证了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法律地位,无论是现行的法律亦或是行政法规都直接或者间接地从不同角度肯定了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结论的效力,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对医疗纠纷进行司法鉴定具备合法性。
第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具备的主要特征决定了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更具客观、公正、可信性,因为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具备诉讼证据的一切特征,其启动、委托、实施与现行司法鉴定程序相一致,故鉴定结论做为诉讼证据来使用,鉴定人对鉴定结论负责,接受法庭质证,出庭参加诉讼活动,这些程序规则保证了鉴定结论更加科学、公正与可靠。
第三,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结论在医疗纠纷处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为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是确认非医疗事故争议中医患双方责任划分的重要途径,即便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患方也往往拒绝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内容处理,而要求法院通过司法鉴定确定责任,因为医学科学本身具有极高的专业性,非专业人员无法准确划分医疗行为有无损伤及损害与后果间的关联,司法鉴定意见解决了审判人员因医学知识欠缺可能导致公正偏颇的难题。
第一,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患者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者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一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患者如果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十五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四十八个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第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医疗纠纷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或者事件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有关医疗纠纷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负责组织医疗纠纷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也就是说如果是现在申请鉴定,医学会正式受理后六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该可以拿到鉴定书,如果中间有变动,可能时间会延长一些。
第一,发生医疗纠纷时,医患双方可以向市(县级市)级的医学会申请进行医疗纠纷或者医疗事故鉴定,如果患者病情严重,影响恶劣,还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学会申请首次鉴定,医学会只有在医患双方的共同委托下才会受理申请,患者或医院对首次鉴定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具有最终的鉴定效力,患者和医院不能申请再次鉴定,但是,在一个地区里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库的成员,虽然是由患者和医院抽签选择的专家,但无论抽取哪个专家,大多很难避免“同学关系”、“师生关系”或“上下级关系”,而这些情况患者往往在选择后很难发现,因此建议在委托医学会时,作为患方,不要图方便尽可能选择外地的医学会进行鉴定,以保证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
第一,医患双方发生医疗纠纷,在无法确认双方责任以及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可以诉讼法庭,在起诉后,法院会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或者法院指定鉴定机构。
第二,患者也可以在诉讼前先委托律师事务所到有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确定医院存在过错的,患者则可向医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过错责任原则中,行为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受害人应对侵害人的过错负举证责任,根据此原则,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应当由受害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包括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结果的发生、医疗行为的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第一,医疗纠纷案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另一类是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即医疗事故之诉与医疗人身损害之诉,虽然这两类案件都与医疗行为有关,但前者是以构成医疗事故为前提,而后者则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它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与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无论是法律适用、鉴定类别、赔偿项目,还是计算方法和赔偿数额上,两者都有很大的不同。一般的说,以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向法院起诉,无论是从诉讼策略,还是从利益权衡上讲,对患者更为有利一些。
第二,由于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医疗纠纷鉴定虽然不是必须的条件,但为了能够把医疗纠纷的诉讼打赢,当事人最好还是先申请医疗纠纷鉴定,避免不构成医疗事故或者医疗损害而有可能败诉的情况,也可以先找去找法医看看医院是否有过错,只要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错误,就要承担受害人的损失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