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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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责任相关知识

第一,医疗事故鉴定的任务是综合分析医疗过失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而在实践事故中,还会存在双方对等的责任,这时候,通过协商,双方各负担一半的责任,即患者承担50%的损失。

第一,在医疗事故中对于责任程度的判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做出了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有明确的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

第二,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即过失的医疗机构必须向患者及其近家属赔偿国家规定的11项全部损失的100%;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根据责任程度的不同,过失医疗机构须向患者赔偿国家规定的11项损失的60-90%;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所以医疗机构应向患者赔偿国家规定的11项损失的20-40%;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所以过失医疗机构向患者赔偿国家规定11项损失中10%左右,而在实践中还存在医患双方对等的责任,也就是双方各自承担一半的损失。

第一,责任事故,医疗责任事故是由于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的主观众性失职行为,医务人员对患者不负责任,不详细询问病史,不做必要的检查、化验;对患者的病痛漠不关心,没有采取当做并可以做到的诊疗手段;或是做了对患者不当做的医疗措施,给患者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例如对急诊病人,病危病人,外科急腹症,身体各部位的严重创伤,内、外大出血等病人,他们生命处于危急状态,而医务人员却借故推诿,拒绝收治;或是接诊的医务人员不检查病人,又不采取急救措施,不负责任的转院,延误抢救和治疗时机,对患者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都属于医疗责任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医疗责任事故,主要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

第一,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解释工作,以利纠纷及时解决,当患者或者其家属不能理解或者接受时,当事人可以自愿填写医疗纠纷处理委托书,科主任签署意见,委托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处理。

第二,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得出初步结论,同时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将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工作秩序。

第三,较为复杂的医疗纠纷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根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第四,医疗纠纷发生后需市卫生局出面协调解决的,由医院相关职能科室填写医疗纠纷协调处理委托书,院长或分管院长签字后,委托市卫生局处理,具体由市卫生局医政科负责。

第一,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并可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还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1、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2、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3、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4、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5、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6、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7、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8、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9、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10、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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