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医疗过错参与度100%,在这种情形下,所诉医疗损害完全属于医疗过错所致,与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及其他行为无关联,法学上为必然因果关系,也叫直接因果关系。
第二,医疗过错参与度75%,在此种情形下,所诉医疗损害主要是医疗过错所致,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及其他行为增加了所诉医疗损害出现的可能性。法学上为相当因果关系。
第三,医疗过错参与度为50%,在这种情形下,所诉医疗损害是医疗过错和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以及其他行为共同作用所致结果,且双方的作用强度难以区分,即出现所谓“原因竞争”,法学上为素因竞和之因果关系。
第四,医疗过错参与度25%,在该情形下,所诉医疗损害主要是就诊人自身体质、所患疾病及其他行为所致,但医疗过错对损害结果的出现起到诱发、促进、加重等作用,法学上为事实之因果关系。
第一,医疗过错是患者向法庭提起诉讼,然后由法院委托相关的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医疗事故的认定,双方当事人如果可以协商一致的话,也可以共同选择司法鉴定机构。
第二,在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中,鉴定人员会对以下的内容进行鉴定:1、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2、医疗机构是否尽到告知义务;3、医疗机构是否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4、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5、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6、人体损伤残疾程度;7、其他专门性问题。
第三,鉴定机构根据医患双方所提交的材料和陈述,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然后出具司法鉴定书载明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及过错参与度,如果患者找到新的材料以及新的证据,则可以请求司法机构进行补充鉴定。
第一,医患双方均可申请医疗过错的鉴定,但是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由于医疗机构有过错时,才承担与过错程序相适应的赔偿责任,所以举证责任由患者一方来承担,换言之,假如患者申请了医疗过错鉴定,但是无法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那么医疗机构可以不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
第二,患者及其近家属提出医疗过错鉴定后,要向法院提交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的鉴定材料,医疗机构也可以提出证据证明医疗机构无过错,材料提交法院后,法院会确定一个时间由双方来质证,质证时,双方主要对材料的真实性表示有无异议,至于其证明力无需辩论。
第三,法院将材料移交技术科后,技术科会确定一个时间由医患双方共同挑选一个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如果医患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抽签、摇号的方式来决定鉴定机构。
第一,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过错责任原则中,行为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受害人应对侵害人的过错负举证责任,根据此原则,证明加害人的过错,应当由受害人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包括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结果的发生、医疗行为的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第二,患者可以在诉讼前先委托律师事务所到有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确定医院存在过错的,患者则可向医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申请医疗过错鉴定、因果关系鉴定和伤残鉴定。
第一,没有事先说明疾病的严重性,以及没有在手术前就说明患者有可能导致的严重的并发症,都是医生的过错,这是很多患者在面对医疗过错时错误的想法,因为医学是未见的,不可预见的,医生有义务和责任告之患者及其家属可能会发生的并发症以及导致病情更加严重的情况,但医生不是神,无法预见不可知的情形,所以一概而论是医生的过错,是不科学的,是没有依据的,法律也不会支持。
第二,只要医生有过错,就应赔偿,这也是很多患者和家属的心声,只要发现医生有过错,无论大小,医院就应赔偿我们的损失,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医疗过错只有达到医疗事故的程度性,或者给患者造成了人身损害的后果,才必须赔偿,假如医生有过错,但没有达到很严重的地步,或者及时纠正,没有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则没有赔偿的必要,但医生必须给患者道歉,或者出于人道主义精神,给患者一定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