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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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误区相关知识

第一,误解性医疗纠纷,是指因患者及其家属对医学认知及专业知识局限,或因医务人员的解释态度等导致他们认为该医疗后果并非正确后果,而发生的纠纷,此种情况下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行为并无过失,但是有其它方面的过失,例如态度不好,解释不到位等等,患者之所以会和医方闹,主要是不明白自身的人身损害并非医疗过失造成的,所以对于医疗机构而言,解释就很重要,适当的解释,合理的安抚,就可以避免发生这种情况。

第二,发生误解性医疗纠纷,而医疗机构无法使患者平息愤怒的时候,医疗机构可以请卫生行政部门的和解委员会出面调解,跟患者讲清楚专业的医学知识,并且指出医疗意外的客观存在性。

第一,医疗纠纷等同于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而医疗纠纷通常是指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结果及其原因的认定有分歧,当事人提出追究责任或经济赔偿,必须经过行政或法律的调解、裁决才可了结的事件。

第二,病人进医院等于进“保险箱”,因新技术、新设备和新疗法导致的医疗纠纷也逐渐出现,人们享受现代文明的同时,也增加了受损害的风险,最高明的医生也不能包治百病,病人进医院不等于进了“保险箱”。

第三,经济补偿等于经济赔偿,在众多的医疗纠纷中,有的已构成医疗事故,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各地制定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对鉴定为医疗事故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赔偿。

首先、医院广泛开展人文服务是避免医疗纠纷的前提所在医院应由“以医疗为中心”变为“以病人为中心”,突出人文服务意识,医疗工作面临的不仅仅是病,而是人,是一个享有权利的人,把病人视同一名消费者,病人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应受到重视。对于病人来讲,病人到医院看病,首先应享有医疗的权利,病人的权利其本质是利益,病人的权利就是法律赋予病人的利益。因此,医院作为开展医疗活动的主体, 应树立人文理念,开展人性化服务,尊重病人的各种权利,这是避免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前提所在。

其次、医务人员的规范化操作是避免医疗纠纷的关键环节 医务人员是建立在专业知识和经验之上、经过专门训练并被有关部门认可的具有执业能力和权利的群体,在从事医疗活动时应严格按照规定、制度和程序进行,任何不规范的行为都可能出现医疗差错,造成医疗纠纷的发生。在保证病人恢复健康或者有利于病情好转的前提下,医务人员有完全自主的权利,各种治疗方案的选择等都是医务人员权利范围内的事情, 但必须按照规定和程序,提前征得病人、家属和单位意见才能作出决定。这样在维护病人医疗权利的同时,也保证了自己的权利,这是避免医疗纠纷的关键环节。

第一,医疗纠纷等同于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而医疗纠纷通常是指医患双方对诊疗护理结果及其原因的认定有分歧,当事人提出追究责任或经济赔偿,必须经过行政或法律的调解、裁决才可了结的事件。

第二,病人进医院等于进“保险箱”,因新技术、新设备和新疗法导致的医疗纠纷也逐渐出现,人们享受现代文明的同时,也增加了受损害的风险,最高明的医生也不能包治百病,病人进医院不等于进了“保险箱”。

第三,经济补偿等于经济赔偿,在众多的医疗纠纷中,有的已构成医疗事故,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各地制定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对鉴定为医疗事故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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