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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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合法权益相关知识

第一,患者享有最基本的权利,包括:1、享受平等医疗权,凡病人不分性别、国籍、民族、信仰、社会地位和病情轻重,都有权受到礼貌周到、耐心细致、合理连贯的诊治服务;2、享受安全有效的诊治,凡病情需要,有助于改善健康状况的诊断方法、治疗措施、护理条件,都有权获得;3、有权要求清洁、安静的医疗环境,并有权知道经管医生及护士的姓名;4、有权了解有关诊断、治疗、处置及病情预后等确切内容和结果,并有权要求对此做出通俗易懂的解释,从医疗角度不宜相告的或当时尚未明确诊断的,应向其家属解释;5、有权决定自己的手术及各种特殊诊治手段,未经病人及家属的理解和同意,除紧急生命抢救者外,医务人员不得私自进行;6、有权了解各种诊治手段的有关情况,如有何副作用,对健康的影响,可能发生的意外及合并症、预后等。

第一,患者有知情同意权,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向患者做必要的解释,执业医师法中规定:患者对自己所患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治疗情况及预后有知悉或了解的权利,在不损害患者利益和不影响治疗效果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应根据患者的要求提供有关信息。

第二,患者享有人格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有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也有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因此,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患者的人格权应当受到保护和尊重。

第三,患者享有自主权,患者的自主权是指患者就有关自己的医疗问题作出决定的权利,《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的同意,执业医师法也更加明确规定,患者对医生的诊治手段(包括实验)有权知道其作用、成功率或可能发生的并发症等情况,这些治疗手段只有在患者同意后方可实施,患者也有权拒绝某一诊治手段和人体实验,不管是否有益于患者。

第一,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需要医护人员公平对待患者,平等相待,很多医务人员自认为有医疗知识,总是以高人一等的姿态出现在患者的面前,这是错误的想法,因为人人平等,医护人员只是专业知识比患者多,但是人格尊严和尊重是相等是,患者只是来医院就医,享受的是医疗服务,应该被平等对待,特别是患有隐私疾病的患者来医院就医,医护人员更加不能歧视,也不能拒收,这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患者可以进行投诉,也可以维权,这是正当权益的维护。

第二,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需要医护人员正确对待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有部分医护人员在对待患者签署同意的时候,总是匆匆几句话带过,在患者还没有完全理解的情况下,仓促要求患者家属落笔,这是不正确的做法,这也是对患者家属的不尊重,没有让患者家属了解患者真正的病情,以及患者疾病的发展方向和并发症等。

第一,当患者在就诊过程中,对责任医生不满,或者认为医护人员的护理工作不到位的,可以向医务科进行投诉,这是患者的正当权利,医务科应当重视,并且给予回复,而且应详细的解释处理结果。

第二,患者享有获得权,患者可以向医生要求正确的医疗资讯,包括病情、诊断、治疗计划、用药、饮食和护理指导咨询等,也可以申请自己的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明细表,当发生医疗纠纷的时候,这些都是证据,是支持患者受到损害的医疗证据。

第三,患者有选择治疗的权利,也就是说,患者有权参与医疗护理的过程,并且决定接受或者拒绝诊疗以及手术。

第四,患者有权选择安全并且有效的诊治,患者可以要求在安全的医疗环境下接受诊疗照护,凡病情需要,有助于改善健康状况的诊断方法、治疗措施、护理条件,都可以免费获得。

第一,医务人员重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不擅自决定治疗方案,决定治疗方案前与患者及家属沟通,告知所有治疗方案让患者及家属选择,医师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追求完美的疗效和最低限度的创伤,对治疗方案作适当的调整时,能及时告知患者,让患者对医师精心策划的治疗方案能理解,做到了诊疗结果尽可能完美,也降低了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二,患者在接受治疗的过程中,无论由谁支付医疗费用,患者有权审查其支付的帐单,并有权要求解释各项支出的用途。

第三,患者有权监督医院对自己所实施的医疗护理工作,如果患者的正当要求没有得到满足,或由于医护人员的过失造成患者身心的损害,患者有权向医院提出质问或依法提出上诉。

第四,履行告知义务必须由患者的主管医师或进行相关诊疗施术者负责,必要时由上级医师负责,并在病历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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