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医疗损害的构成要件包括:1、存在医患关系;2、医方存在过错行为,包括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诊疗活动、违反相关诊疗技术规范实施医疗行为、未尽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注意义务、未尽法定告知义务及知情同意义务、未尽法定的病历管理义务、未尽使用合格医疗产品实施医疗活动的义务、未尽合理检查义务、未尽保护病人隐私义务等等;3、医方存在的过错行为导致了患者的死亡、身体损害或者精神损害;4、医方的行为和患者的人身损害有直接的关系。
第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了医疗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1项,其中医疗损害至患者死亡的,医疗机构除了应当支付丧葬费赔偿以外,还应赔偿死者家属参加丧葬事宜的相关合理的费用,医疗损害至患者残疾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只赔偿到被抚养人十六周岁为止,假如被抚养人年满十六周岁,却无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适当增加年限。
第一,医疗损害会导致患者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公民享有其他权利和进行各项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有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在医患关系中因医方施行的医疗行为对患者造成人身伤残或者死亡的,就是对患者生命健康权的侵害,这种侵害包括患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第二,医疗损害会造成患者财产的损失,也就是侵害患者的财产权,所谓的侵害财产权,指的是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行为,而财产损失是指受害人因其财产或人身受到侵害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财产损失是可以用金钱的具体数额加以计算的实际物质财富的损失,这种实际的损失不仅在侵害财产权益的情况下出现,而且也在侵害他人的人身权益的情况下间接或附带地出现。
第一,财产赔偿原则,财产赔偿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之一,主要是指侵权行为无论是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还是精神损害,均以财产赔偿作为唯一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为之。
第二,过失相抵原则,过失相抵,是在损害赔偿之债中,基于与有过失的成立,而减轻加害人赔偿责任的规则,侵权行为的与有过失同样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第三,全部赔偿原则,全部赔偿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指的是侵权行为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换言之,就是赔偿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全部赔偿是由损害赔偿的功能所决定的,既然损害赔偿基本功能是补偿财产损失,那么,以全部赔偿作为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大小的基本原则,就是十分公正、合理的。
第一,医疗技术损害,我国《侵权责任法》有明确的规定,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它的构成要件包括:1、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有违法行为;2、医疗技术损害事实是人身损害事实;3、前两者的因果关系;4、医疗技术过失。
第二,医疗伦理损害,这类医疗损害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背医疗良知和医疗伦理的要求,违背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告知或者保密义务,具有医疗伦理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医疗损害责任,它必须以医疗过失为前提,需要有过错推定,构成医疗伦理损害责任不仅包括患者人身损害而且包括其他民事权益损害。
第三,医疗产品损害,《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有明确的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一,经过医疗事故鉴定构成医疗事故(以生效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准),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等级对应于相应的伤残等级,即一级乙等医疗事故至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对应于伤残等级一至十级,患者无须再申请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直接套用即可。四级医疗事故不构成伤残,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也会有误判的状况,例如明明有伤残一两级的严重情况,却评定了四级伤残,没有相关补助,在这样的情况下,患者可以申请再次,甚至是中华医学会重新鉴定。
第二,经过医疗事故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以生效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准),但医院存在一定过错行为,或者人民法院最终认定医院有过错,需要对患者承担赔偿责任的,由人民法院委托法医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并依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确定赔偿比例和数额。
第一,关于知情权方面的医疗损害纠纷,权利必然对应着义务,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对应着医方的告知义务,即要求医方必须充分履行说明、告知和解释的义务。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都依赖于医务人员能否充分履行其告知义务,医方的告知义务是患者的知情权实现的保障。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是指医务人员对医疗行为的内容、性质、风险等事项有向医疗对象进行说明的法律义务并在此基础上取得医疗对象的承诺,医方履行告知义务的方式根据告知内容的不同有公示告知、口头告知、书面告知等形式,常见的公示告知有专家信息、常规医疗项目费用、患者入院须知等等,医方由于没有履行告之义务,其实就是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所以医方要对此负责任。
第二,关于医疗器械存在质量问题而产生的医疗损害纠纷,医疗器械是医用产品,在诊疗、护理过程中使用,医疗器械产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用产品质量标准,使用后造成求医人的健康损害,所产生的医患纠纷,其实本质是产品质量的纠纷,依据《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患者可以此产品质量缺陷向生产者请求赔偿,但由于患者无法确知产品的生产者,因此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由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侵权责任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